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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小额诉讼程序的比较分析

  

  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限制上诉,但允许复议。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如果是派出法庭作出判决的,允许当事人向基层法院提出复议,法院组成合议庭重审案件;如果是基层法院作出判决的,不得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允许当事人提出复议,由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重审案件。但是,如果存在诉讼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可以例外地允许当事人提出上诉,是否受理由第二审法院裁定。如果第二审法院认为上诉明显没有理由或上诉成本过大,可直接驳回上诉。


  

  结语


  

  正如棚濑孝雄先生所指出的,“在讨论审判应有的作用时不能无视成本问题。因为无论审判能够怎样完美地实现正义,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则人们往往只能放弃通过审判来实现正义的希望。”“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国民能够得到具体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这一司法政策在民事审判中则以小额审判的形式表现出来。”[14]通过对两大法系的小额诉讼制度的比较,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出两大法系设计小额诉讼程序时所遵循的不同思路。大陆法系遵循的思路是,把一定金额以下的案件划归基层法院,再对其处理程序做相当的简化。最典型的就是德国。程序的进一步简化有时候也采取单独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方式,比如韩国就单独设立小额诉讼程序,但终究脱离不了“只是普通程序的简易形态”的命运。其思维是小额诉讼是普通程序的延续。这样的结果是小额程序的地位和作用总的来说显得不太分明。英美法系遵循的思路是构建与普通程序从性质上、理念上、价值上、运作上完全不同的小额诉讼程序。在立法模式上就是单独专门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但是这种立法模式的缺点就是与普通程序泾渭分明的小额程序容易产生与整个诉讼体制难以整合的问题。任何一项制度都是利益权衡的结果。所以,我国在设计小额诉讼程序时,一定要综合大陆法系制度和英美法系制度的优点。既不要让小额诉讼程序成为普通程序的缩影,也不要让小额诉讼程序彻底与诉讼体制决裂。笔者认为,目前比较适合借鉴的蓝本是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制度。


【作者简介】
袁春兰,西南政法大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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