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两大法系小额诉讼程序具体制度之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借鉴
(一)立法模式的比较
在英美法系,英国是在其民事诉讼规则里专章规定了小额索赔审理制。而美国,是各州规定了专为小额法庭制定的诉讼程序。在大陆法系,德国是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特别条文,作出特别规定,比如第495条之一。日本是在其民事诉讼法里第六编专编规定“关于小额诉讼的特则”。我国台湾地区也是在民事诉讼法里作了关于小额诉讼的特别规定。韩国是为了处理大量的小额案件,而专门制定了小额审判法。在日本和台湾,原先都没有规定小额诉讼,只是参照外国的小额诉讼程序欲进一步简化简易程序。但简化后的简易程序并没有起到小额诉讼的效果,顶多是“小号的普通程序”,无法解决大量的小额案件。因此,日本和台湾分别于1996年和1999年专门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
从传统立法模式上看,英美法系的小额诉讼程序更倾向于将其从普通程序里独立出来;而大陆法系的小额诉讼程序更倾向于将其视为普通程序的简化或简易程序的再简化。两种立法模式各有优劣,从下面具体制度的分析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这一点。但随着法律全球化的影响,两大法系之间的区别也越来越小。比如日本较彻底地引进小额诉讼程序就是很好的例证。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将来在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时候,可以在简易程序这一章后专章规定小额诉讼程序。
(二)受案范围的比较
在英美法系《,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26.6条和第27.1条规定了小额索赔审理制的适用范围。如涉及承租人向出租人提起干扰住所或非法收回出租不动产的诉讼,无论其诉讼标的金额如何,法院皆不得分配该诉讼至小额索赔审理制。除此之外,小额索赔审理制系对如下诉讼案件的一般管理制度:(1)诉讼请求金额不超过5000英镑的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诉讼和房屋修缮诉讼,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2)诉讼请求金额不超过5000英镑,主张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金额不超过1000英镑的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诉讼;(3)承租人对出租人提起的房屋修缮诉讼中,对房屋修缮或其他工作的费用预计不超过1000英镑,以及其他有关诉讼请求金额不超过1000英镑的诉讼[5]。在美国,各个州规定有所不同。在克利夫兰法庭,其诉额的上限不过是150美元。在布法罗的小额法院,其管辖的诉额上限为300美元,且法庭仅仅受理以金钱支付为目的的诉讼[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