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西兰诉法国核实验案(1995)[16]:1995年6月13日,法国总理发表一项声明,表示法国将于1995年9月起在南太平洋法属玻利尼西亚进行一系列地下核武器试爆。新西兰要求国际法院根据1974年审结的新西兰诉法国的核实验案判决书的第63段,审查法国再次试爆核武器的合法性。新西兰主张,法国再次试爆核武器,违反了其1974年所做的不再进行任何大气中的核试爆的承诺,而且可能造成放射性物质进入海洋环境。因此,法国有义务根据预先防范原则,提供证据以证明其行为不会使放射性物质进入海洋环境。法国认为,预先防范原则的国际法地位尚不明确,因此法国并无遵守该原则的义务。法院最后驳回了新西兰的请求,理由是1974年的核实验案的决定只处理大气中的核试验,所以法院无权处理本案中的地下核实验。
2、匈牙利诉斯洛伐克的水坝案(1997)[17]:此案中匈牙利援引预先防范原则作为其拒绝继续履行修建水坝的条约的依据[18]。国际法院同意国际环境法的新发展可以作为当事国履行他们之间条约义务的依据,但前提是新原则的引用需要建立在缔约国共同承认的基础上。此案中国际法院避开了预先防范原则是否已成为国际习惯法这一有争议的问题,没有直接评论国家是否有依据预先防范原则保护跨界资源的权利或义务。
3、美国和加拿大诉欧共体的含荷尔蒙的牛肉案(1998年)中[19],欧共体曾提出其禁止有激素残留的牛肉进口的措施符合预先防范原则,但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认为,预先防范原则不是WTO协议的原则或规则,而且,本案所适用的《卫生与检疫措施协议》明确要求欧共体的措施必须要有科学依据,《卫生和检疫措施协议》的第5.7条虽然承认成员方有在紧急情况下,虽然科学依据不足,仍可临时采取卫生和检疫措施,但本案中欧共体的措施并非临时措施,并不适用第5.7条。
4、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诉日本南方的蓝鳍金枪鱼案(1999),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都主张依据预先防范原则,它们有权采取保护南方蓝鳍金枪鱼数量的措施。国际海洋法法庭并未明确地阐述预先防范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但是,法庭认为,在欠缺科学证据时,缔约国仍然需要非常明确谨慎地确保其所要采取的措施,能有效地防止南方蓝鳍金枪鱼数量不适当地减少[20]。
5、爱尔兰诉英国MOX核废料加工厂案(2001)[21]:爱尔兰主张基于预先防范原则,英国有义务证明MOX核废料加工厂的经营,以及有关放射性物质的溢出,将不会对环境构成威胁。此案因英国在爱尔兰起诉后宣布将停止MOX核废料厂的所有核废料或放射性物质进行跨国运输,对MOX厂的安全也做了极为严密的防护,使MOX厂产生的风险发生的机会降低到非常渺茫,国际海洋法法庭最后只是建议两国之间谨慎地合作,交换关于MOX厂风险方面的资讯,以共同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