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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先防范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

  

  (3)《1979远距离跨境空气污染公约之关于进一步减少硫化物排放或其跨境流动的第二议定书》(The Second Protocol to the 1979 Convention on Long-Range Transboundary Air Pollution on Further Reduction of Sulphur Emissions or Their Transboundary Fluxes, 1994): 这个议定书是为了执行1979年的《远距离跨境空气污染日内瓦公约》而签订的,目标是减少空气污染,特别是进一步减少硫化物的排放。该议定书的序言强调要采取预先防范措施,以试图防止或减少空气污染,并减缓其负面作用。


  

  2、 预先防范方法(Precautionary approach)


  

  (1)《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和高度回游鱼类种群规定的协定》(Agreement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of 10 December 1982 Relating to the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of Straddling Fish Stocks and Highly Migratory Stocks, 1995)[13]: 该协定第六条第1款要求成员国采取预先防范方法以保护和养育跨界鱼类和高度回游鱼类;第2款又规定,当相关的资讯不明确、可信度不强时,成员国不得以科学证据欠缺为由,延迟或拒绝采取保育和管理的措施。该协定还在附件二中,针对保育和管理的不同目的,设定了需采取预先防范方法的参考指标。


  

  (2)《生物多样性公约之卡塔赫那生物安全议定书》(Cartagena Protocol on Biosafety to 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2000): 该议定书已于2003年9月11日正式生效,是最新的一个载有预先防范方法的多边环境条约。预先防范方法在该议定书中的序言和正文中均有规定。序言第四段重申了《里约宣言》的第十五项原则; 正文第一条规定:“本议定书的目标是依循《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原则15所订立的预先防范办法,协助确保在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凭借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改性活生物体领域内采取充分的保护措施,同时顾及对人类健康所构成的风险并特别侧重越境转移问题。”第十条第6款又规定:“在亦顾及对人类健康构成的风险的情况下,即使由于在改性活生物体对进口缔约方的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所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的程度方面未掌握充分的相关科学资料和知识,因而缺乏科学定论,亦不应妨碍该缔约方酌情就以上第3款所指的改性活生物体的进口问题做出决定,以避免或尽最大限度减少此类潜在的不利影响。”与该条款类似,第十一条第8款在规定成员方对直接作食物、饲料或加工之用的改性活生物体的进口做出的决定亦可缺少科学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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