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侵权责任法》关于预防性侵权责任方式的规定中包含大规模侵权
《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行为的预防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对大规模侵权同样适用:
第一,通过对侵权行为课以损害赔偿责任以及惩罚性赔偿责任,发挥侵权责任法的威慑作用,阻吓其他社会成员,使其畏惧实施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达到预防侵权行为的目的。对此,立法机关的相关负责人在解释《侵权责任法》第1条中反复强调这一功能。这一点不言而喻,当然适用于大规模侵权。
第二,在具体的侵权责任方式适用上也体现了《侵权责任法》对大规模侵权的预防措施。在《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的8种侵权责任方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都具有预防损害后果发生或者扩大的功能。除此之外,《侵权责任法》第21条和第45条的规定也包含了对大规模侵权的预防措施。第21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45条针对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又特别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据此,大规模侵权如果发生在产品责任领域,可以依据第45条规定主张采取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救济措施,预防侵权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大规模侵权如果发生在其他领域,则可以根据第21条或者第15条规定,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作者简介】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
【注释】 该观点认为,大规模侵权案件的发生“为侵权法的功能和对大规模侵权事故进行法律规范提供了检讨机会,为
《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文的起草制定提供了社会基础”。参见王成:《大规模侵权事故综合救济体系的构建》,载《社会科学战线》2010年第9期
该观点认为“我国目前关于大规模侵权的法律规范并不健全”。参见柯劲衡:《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大规模侵权中的适用分析》,载《商业时代》2010年第31期
关于“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相关论述,参见杨立新:
《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4-15页
参见朱岩:《大规模侵权的实体法问题初探》,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10期
参见陈年冰:《大规模侵权与惩罚性赔偿——以风险社会为背景》,载《西北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
参见赵庆鸣、孟妍:《从三鹿奶粉事件看大规模侵权案之救济》,载《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参见郭璐璐:《大规模侵权行为及其归责原则初探》,载《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9年第10期
同注
参见注
参见张红:《大规模侵权救济问题研究》,载《大规模侵权法律对策国际研讨会会议资料》, 2011年4月
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15页
参见朱岩:《从大规模侵权看
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变迁》,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17页
参见注
参见注,第143页
参见注
参见杨立新:《
侵权责任法:条文背后的故事与难题》,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9页
参见注
参见注
参见王胜明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0页
参见注
参见王竹:《试论市场份额责任在多因大规模网络侵权中的运用》,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4期
关于上述侵权责任形态规则的说明,在本文中无法展开,参见杨立新:
《侵权责任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其中先付责任是我提出的概念,以
《侵权责任法》第
44条关于“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为代表,先付责任是指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中间责任人首先承担直接责任,请求权人只能向中间责任人请求赔偿,中间责任人在承担了中间责任之后,有权向承担最终责任人追偿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殊形
参见注
参见夏芸:《医疗事故赔偿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1页
参见注,第203-204页
参见加藤一郎:《公害法的生成与发展》,岩波书店1968年版,第29页
参见杨立新:《德国和荷兰侵权行为法考察工作日记》,载杨立新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98
参见王生智:《论群体性媒体侵权案件的诉讼模式》,载《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参见郭雳:《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的制度反思》,载《北大法律评论》第十卷(2009)第二辑,第426-446页
参见注
这是尹飞副教授的观点。参见民商法前沿论坛讲座:《
〈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和具体规则的适用》,载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 id=48483,2011年5月14日访问
参见注,第29页
参见注
参见注
参见《美国法律整编·侵权行为法》,刘兴善译,台北司法周刊杂志社1986年印行,第755页
参见注
同注
参见注,第1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