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应对大规模侵权的举措
杨立新
【摘要】大规模侵权是指基于同一个侵权行为或者多个具有同质性的侵权行为,给为数众多的受害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同时造成上述两种损害,须提供数额巨大的损害赔偿救济以及更好地进行预防和惩罚,来保障社会安全的特殊侵权行为。我国《
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责任范围、归责原则、责任构成以及侵权责任类型等方面,确立了救济、惩罚和预防等全面应对大规模侵权的多项举措,可以解决大规模侵权法律适用的特殊需求。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大规模侵权;侵权救济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之后,对于大规模侵权应当如何适用该法,存在不同意见。基于这一点对《侵权责任法》赞美者有之,[1]批评者亦有之。[2]作为立法的亲历者,笔者并不赞成后者的批评意见,而认为《侵权责任法》对于应对大规模侵权运筹帷幄,成竹在胸,已经规定了应对大规模侵权的必要举措。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国内出现了影响巨大且损害后果广泛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大头娃娃假奶粉”事件、“齐二药”事件等,这些都是典型的大规模侵权。在伴随当代工业发展而来的风险社会背景之下,在制定一部划定行为自由范围、增进社会福祉及降低社会危险程度的现代化的《侵权责任法》时,立法机关当然不会抛开大规模侵权而不顾,而是通过积极努力,以采取应对大规模侵权的各项法律举措。在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可能出现的大规模侵权行为,足以提供实体法的法律适用依据。下文将就此进行分析,并借此厘清大规模侵权的有关理论问题。至于救济大规模侵权的程序问题,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本文不予讨论。
一、《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侵权责任范围包含大规模侵权
(一)大规模侵权包括在《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之中
依照我的理解,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是“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3]它概括的是我国《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侵权行为的范围,这就是“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其中包括大规模侵权。
近几年来,我国学者对于大规模侵权进行了深入研究。关于大规模侵权概念的界定,指出大规模侵权在美国侵权法中被表述为“Mass Torts”,是指基于一个不法行为或者多个具有同质性的产品服务,给大量的受害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同时造成上述两种损害。例如美国的“石棉案件”。[4]因此,大规模侵权通常发生在恶意产品侵权领域,具有受害人数众多、赔偿数额巨大的特征。对大规模侵权进行定义,需要从侵权案件的数量、受害人多数性、损害赔偿惩罚性等方面来考虑。
关于大规模侵权概念的具体界定,则有不同说法。有学者认为,大规模侵权是指造成多人损害的民事不法行为,如工厂排放毒气、商业客机相撞以及工业废物处理造成的污染等。[5]这种行为可以是单个行为,如大楼坍塌,也可以由一段时间内的一系列相关行为所组成。有学者认为,大规模侵权是加害人实施了一个侵权行为而同时造成多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强调的是受害主体具有多数性。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属于典型的大规模侵权事件。[6]另有学者认为,大规模侵权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其重要特征应当同时包括侵权案件的数量、损害赔偿的累积性、各单个侵权行为之间的“同质性”等。但是构成大规模侵权并不要求这些特征同时存在。据此,应当将大规模侵权定义为基于一个或多个相同性质的法律行为,使得大量的法益受到侵害并产生相应的损害。[7]
上述对大规模侵权概念的界定都有一定道理,但均需要进一步斟酌。界定大规模侵权,还需要回到美国法对大规模侵权的概念界定的基础上进行考虑,应当突出以下四个基本特征:第一,基于一个不法行为或者多个具有同质性的产品或者服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而不是仅仅指恶意产品侵权;第二,这种侵权行为给大量的、为数众多的受害者造成损害;第三,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或者同时造成上述两种损害,需要进行大量的赔偿救济;第四,在大规模侵权的救济损害中,必须注意对大规模侵权进行预防和惩罚。基于这样的考虑,笔者认为,大规模侵权是指基于同一个侵权行为或者多个具有同质性的侵权行为,给为数众多的受害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同时造成上述两种损害,须提供数额巨大的损害赔偿救济以及进行更好地预防和惩罚,以保障社会安全的特殊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