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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券的提供及其规制

  

  此外,不同于传统的行政法律关系,由于医疗券实际上引入了第三方作为服务提供者,这便增加了行政机关的一项职责,即需要事先确定医疗服务提供商的名单。如下图所示:
  


  

  对于服务提供商的资格确定又是何种状态呢?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可以使用医疗券的医疗服务商主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者为乡镇卫生院,这样的服务主体便存在诸多问题。某些地区基于经济条件、交通状况等因素的限制,农民对于医疗机构的可选择性实际上非常有限,甚至有些的确并没有相应的医疗机构。由此,通过医疗券的引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显得极为不现实。例如,在对江西省展开的记者调查中,2007、2008年发放的公共卫生服务券共计500万张,但是实际上其利用率不足率不足30%,资金利用率仅为40%左右。其中很大一部分领受者认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不高,因此不愿意使用医疗券。[8]而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缺乏明确的法律主体地位,这也使得即使在其中发生一些因为使用医疗券而产生的纠纷,实际上也很难明确其责任承担。因此,如何确定医疗券制度运行中的医疗服务提供商,扩大其提供主体范围这是在制度设计中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


  

  (二)医疗券的不正当使用及其返还


  

  任何一项行政补贴都极为强调该项补贴的使用目的,因此都会规定详细的使用条款,这在前文已经有所论及。医疗券也是如此,一旦发生某种不正当的使用,则会存在要求返还的请求。从理论上来看,一旦发生这种请求,行政机关可以要求公民返还相关财产,当然也存在公民要求行政机关返还的请求。


  

  但是,在我国的实践中其实尚未存在诸多返还情形,或者说问题在表面上看起来并非如此复杂。根据上述规范,例如浙江省嘉善市的规定,“对采取涂改、伪造、虚报、冒领、隐瞒等手段妨碍‘医疗券’实施的,由民政部门按有关法规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其实并未谈及医疗券的返还问题,只是一旦发生上述情节,民政部门负有主管权限并会给予“加重”处理,进而实践中只是在香港、澳门等地,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关于医疗券不当使用的报道而已,其他的情形较为少见。这一方面是因为目前国内的医疗券制度建设依然处在初期阶段,对于这一新兴事物很多问题尚未暴露出来,而另一方面也反应出在医疗券的实际运行中,尽管从制度设计上强调了引入市场竞争等市场方式,但是实际上从目前来看,至少在当下的中国,医疗券这项制度引入并非实现这一理想上的目标,更多的依然是停留在政府主导之中,进而我们也可以看出很多地方的医疗券推行带有较多的“救助”色彩,这点明显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券制服务,即更多的情况之下是一种赋予公民自由选择引入市场竞争的手段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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