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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券的提供及其规制

  

  2. 医疗券的服务对象


  

  从当下中国各地的医疗券服务对象来看,其服务对象也大有不同。如下图所示:
  


  

  从图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绝大多数地区,医疗券的服务对象都相对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只有在香港与澳门,其针对的是永久性居民,意味着它可以适用于当地的所有群体。之所以选择社会弱势群体作为医疗券的主要使用对象,与我国的医疗改革方略有关,也就是说这些群体往往是实践中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准较低的群体,因此这也成为了政府购买服务的重点之一。


  

  3. 医疗券的使用条款


  

  对于医疗券而言,其负有实现医疗资源的有限配置及其分配正义的功能,进而政府一旦介入医疗市场,多数情况下其会追求一种最低限度的健康权益的维护,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如何使用医疗券?或者说如何让医疗券“好钢用于刀刃之处”,这是医疗券制度架构中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从以下并不完全的列举之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在各地的医疗券制度规范架构中,都极为强调医疗券的正当使用。
  


  

  具体来看,这些条款主要包括:(1)医疗券的使用地点,一般为指定机构;(2)医疗券的使用范围,即使用医疗券可以享受到的医疗服务;(3)违规条款:包括是否可以兑换现金等内容。


  

  从具体的条款规定来看,并非所有的医疗券规范都规定了违规条款,实际上特别是在很多刚开始推行医疗券的制度的地区,对于违规条款并未加以强调。


  

  (三)被“异化”的公共服务券


  

  从上述理论与实践来看,公共服务券原本所承载的主要理念在于通过政府引入市场化手段,实现公平竞争,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政府购买服务”的民营化行为。但是从当下中国的制度运行来看,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出,很多情形之下,这项制度的运行发生了某些“异化”。也就是说,更多情况下,公共服务券的发放被认为是一种“福利”,是一种免费的性质。例如,在很多地区,特别是当那些服务券的使用者为妇女、儿童、低收入群体时,我们在上文的论述中也可以看出,其监管主体可能是以推行社会救助与福利政策为主要职能的民政部门,而其相关规定等也更为强调此项服务所具有的福利性质。至于已经出现的少量由医疗机构主动发放的医疗券,则更是属于一种消费券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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