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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券的提供及其规制

  

  在此背景之下,医疗券是否可以发挥其原本的提高效率、引入竞争等作用更加值得商榷。在多数推行医疗券或者其他公共服务券的政府看来,券制服务更强调其所发挥的“制度创新”以及“改革推动”功能,同时也承担着提高居民健康意识等其他功能,从目前来看,其应当发挥的核心功能尚未得以充分发展。


  

  三、公共服务券规制的核心:服务使用者与服务提供商


  

  “所有的券项目都伴随着规制……当然对于券的规制可能比直接给予现金的补贴受到较少的规制。”[7]不论是教育券的使用者,抑或医疗券的使用者,都需要到指定的服务机构,并且只是在指定的项目上可以使用该券。进而,对于公共服务券而言,政府规制及进行相关法治建构的核心便在于规范“服务使用者”与“服务提供商”。以医疗券为例,基于医疗市场自身的不确定风险性,政府需要介入市场,而医疗券就是其中形式之一,政府通过医疗券试图引入医疗市场的竞争并实现最低限度的医疗提供。进而,政府往往会基于有限的医疗资源分配来预先设定相关资格,并可能会设定较多的使用条款来限制医疗券的使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医疗服务提供商加以服务质量上的监管。


  

  (一)针对医疗券使用者:普遍服务抑或特定资格?


  

  如果我们试图将医疗券或者其他医疗券推广成为一种“普遍服务”,这似乎很难,尽管基于某种社会公平正义的诉求我们可以做这样的假设。以医疗券为例,倘若将其推广至整个医疗保健市场,则会产生的这样的问题,医疗保健市场本身就是包含多种项目在内的,一旦将医疗券推向其他医疗保障项目,医疗券应当平均分配抑或按需分配?因为实际上基于年龄、身体健康以及经济条件的不同,实际上对于该券的需求也并不相同。如何实现其中的权利平等?抑或只是产生了某种新的不平等呢?这些问题恐怕都难以确定。进而,实际上在医疗券的发放中,事先确定一定的资格往往是各国更乐于做出的可行规定。


  

  例如,上文表2所列示的,各地都有着较为具体的医疗券使用对象之规定。从具体的实施来看,如浙江省嘉善市,是按照每月确定一次的方法来考察医疗券的享受对象资格的,原则上享受医疗券服务的对象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此,我们便可推论认为,确定该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的资格认定便适用于医疗券的实际认定之中。进一步,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资格确定又可能存在何种问题呢?按照城市低保的确定流程,往往会经历居委会调查,街道办事处审核最终报民政局批准这一环节,在这一环节中居委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可能是直接的调查主体,进而一旦居委会核实其不符合低保户认定标准则会取消该居民的申请资格,这也会转而影响到医疗券的资格问题。在这环环相扣的行政过程之中,信息的传递便极有可能在其中发生失调现象,进而如何确定通畅的信息流通渠道是在资格确认环节所需要关注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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