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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券的提供及其规制

  

  对于券性质的精准确定或许较难做出,因为券的种类多种多样,不同的券可能具有迥异的性质,但是我们却可以做出对公共服务券共性的某些描述,即:(1)券赋予了个人购买权或选择权(直接或间接);(2)券可能以消费或者税收补贴的形式加以表现;(3)券往往有固定的限额;(4)券往往规定有既定的消费者与使用者;(5)券制服务的目的在于引入竞争,提高效率。[5]


  

  进一步,在此基础上,公共服务券与教育券具有一定的差别。这种差别最主要的表现在其使用主体,对于前者,使用主体一般为成年人,而后者的使用对象多为儿童,进他们可能不具有选择自主权,这是公共服务券与教育券之间的最大差别。同时,从行政机关的规制角度来看,券制服务在其本质上属于一种“负有条件的给付”,即它通过政府的财政补贴以促成最低限度的服务提供,但却往往具有一定的条件,如只能到指定的机构接受服务,或者接受指定的服务。


  

  (二)公共服务券的制度架构——以医疗券为例


  

  基于各种券所要实现的目的不同,其所具有的效果可能也并不相同。由此,实际上对于券的整体制度架构会因由这些具体内容而有所差别,此处我们依然选择了其中的一种类型,即医疗券作为讨论的个案。作为其中的一种券制服务,医疗券的批评更多,因为实际上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医疗市场是简单的,同时消费者医疗服务的成本和质量又不甚了解,消费者评判服务质量又存在诸多困难,且购买行为缺乏经常性,[6]因此使用医疗券是否能够实现其应有目的是各国推行医疗券制度的实践中时而会发生的问题之一。


  

  1. 医疗券的规制主体


  

  在实际的运行中,其监管主体也是依其具体项目的不同有所不同。例如,存在着由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等分别监管的情形。以江西省医疗券的制度运行为例,其实际的监管主体为:
  


  

  依据这样的流程,由卫生厅、财政厅来制定服务券的宏观监督管理,进而,街道办事处与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人群的调查摸底、分类统计和服务券发放对象的确定,负责服务券的申领、发放和宣传工作;最后,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来提供服务。在这样的监管流程中,街道办事处与乡镇政府实际上负责医疗券的领受者是否符合相关资格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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