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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券的提供及其规制

公共服务券的提供及其规制



——以医疗券为例

胡敏洁;郑艳丽


【摘要】政府开始越来越多地采用券的方式来提供公共服务。一般而言,这种公共服务券带有政府购买服务的性质。进而,这种新型的服务方式改变了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传统关系,要求政府针对服务使用者、服务提供商进行相关规制。
【关键词】公共服务券;医疗券;规制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当西方著名教育学者弗里德曼提出教育券的设想之后,在美国、英国等国家便开始在教育领域推行了教育券制度,随后这种类似于教育券的方式又得以蔓延并被推广至其他领域,例如在一些公共服务领域中也开始以这种“券”的方式推行各种服务,如医疗、食品、住房、运输、幼儿保健等领域。[1]


  

  近年来,在我国很多地区开始推行以券提供的服务,如教育券、医疗券、公共服务券等。这些以券推行的服务,多为地方政府改革创新的一种方式,承载着诸多美好的理想与制度设计,但同时也遭受着各种质疑。如这种券制服务是否可以实现公共资源的公平分配?券制提供的服务是否足够优质?等等。以医疗券为例,根据媒体的相关报道,在中国最早出现于2006年的河北桥东区,当时的名称为“医疗消费券”,此后据不完全统计,山东济宁、重庆市双桥区、浙江嘉善、浙江杭州、浙江余杭、香港、澳门等地都出现了这一制度。究竟这项制度与教育券有何关联?是否采用这种制度创新的方式就能够给医疗改革带来一缕春风?医疗券的运行又需要哪些政府规制?这恐怕需要我们从法学的视角加以审视,以此为个案,或可对公共服务券的整体制度架构有所启迪。


  

  二、政府规制对象:何为公共服务券?


  

  “公共服务券”是指政府部门给予有资格消费某种服务的个体发放的有价证券。此时,有资格接受服务券的个体,可以在政府指定的机构消费服务券,各个指定的服务机构来接受这些服务券并可从政府那里获得一定的资金补贴。这是最为一般的对于公共服务券的描述。那么,这种公共服务券的引入及其在当下中国的发展现状究竟如何?这恐怕需要在这里稍微笔墨,因为毕竟这项制度在中国依然是一种新兴事物,由此可能并不为人所熟识。


  

  (一)公共服务券的引入及其本质


  

  谈及公共服务券,必然会提及教育券。2002年浙江长兴推行的教育券可以说是中国公共服务券制度的先例。教育券的引入在于将民办学校引入教育市场,以增强教育领域的竞争机制。从其渊源来看,其最早发端于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提出的“教育凭单计划”,弗里德曼希望借此消除传统公共教育财政存在的体制弊端,以达到利用市场机制改善公立教育系统的目的。此后,教育券实际上在美国的运行并不理想[2],但它被推而广之至各个领域。由此可见,这项制度源自于美国法。因此,对此美国学者围绕券的性质已经有所讨论。如有学者认为,“券是赋予个人选择自由选择既定服务与物品的一种补贴形式”。[3]亦有学者认为,券在作为公共服务分配的一种手段时,私人消费的产品与选择是私人的,但财政全部或者说几乎全部是公众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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