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后代人权利论者一般还把可持续发展理论作为世代间公平理论的另一种表达,认为《我们共同的未来》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代际公平理论“更具广泛认同性和可操作性的理论表述”[42],甚至连世界银行的报告也明确指出“发展的可持续途径……包括代际公平的核心伦理”。[43]从《我们共同的未来》这一报告的内容来看,尽管可持续发展理论在字面上表现为“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利益冲突的解决,[44]但该理论是在“人类世界”和支持“它”的“地球”之间的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工业发展正从根本上改变着“地球系统”而使“地球和人类”难以长期忍受等认识的基础上,以保护“地球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从而保证实现可持续的“人类进步”。[45]无论是“共同关切”的对象,[46]还是“共同挑战”的来源,[47]都不是“后代人”等人类个体的环境问题,而是用“它”所指代的“人类”整体的“地球”环境问题。有可能在地球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人类只能是人类整体。正是在人类整体与地球环境的关系上,爱德华·普罗曼才指出“魏伊丝的《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可以看作是对布兰特朗委员会环境与发展报告的较早的回应”。[48]
所以,大自然就是整个人类赖以生存繁衍的必要条件,体现的是整个人类的利益,而环境危机损害的正是人类整体的利益。在环境危机的话语背景中,与整体性的地球环境相对应的是人类整体,而不是所谓的“后代人”。如果把当前的时空视为一个“场”,则尚未“进场”的“后代人”每一秒钟都在变成当代人,而“场内”的当代人同时也是每一秒钟都在纷纷退出当代人的团体而死亡,整个人类就是一个从“进场”到“退场”都不间断的“人流”。在这种人类流中存在的只是不断流动的人类整体,而不是根本无法区分的所谓的当代人与“后代人”。自然环境就是人类流经的场域,是人类流的物质支撑,而人类正以一定的速度从自然环境中流过。就人类整体而言,根本不存在与当代人相对立且与当代人具有利益纷争关系的“后代人”,而所谓的“后代人”只有在家庭和个人的意义上才能存在,正如爱德华·普罗曼所指出的那样,“当今世代对后代人负责,当然只是局限于家庭和个人层次。”[49]
虽然“后代人权利”的客体是地球环境,与此客体相对应的主体是人类整体,但这一点没能与“后代人权利”的主张者所构建的后代人权利理论保持一致。在后代人权利理论中,是与当代人“后代人”相对立且与当代人具有利益纷争关系的独立的权利主体。这种作为权利主体的“后代人”只能是就人类个体而言的。正是在个体的意义上,魏伊丝才把“地球权利”同时赋予“当代人”和“后代人”,并把《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一书献给她的孩子“杰德(Jed)、塔马拉(Tamara)和他们的后代”。[50]但是,作为人类整体利益的地球环境是无法转化为人类个体的权利客体的。虽然每一个人都从自然环境中受益,是一个客观事实,但人类个体的这种受益不仅要以环境整体的完好性为必要前提,而且是环境整体完好性的体现与必然结果,而不是人类个体对环境整体的分割占有从而体现为人类个体的权利。正如在伞下避雨的人对雨伞所享有的利益是以雨伞的完好性为前提,也是雨伞完好性的体现和必然结果,而不是每人对各自撕扯一块伞布的利益一样。“后代人权利”的主张者正是用“人类个体”代替了“人类整体”,才杜撰出了“后代人的权利”。
虽然部分国家宪法所规定的旨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后代人”的权利[51]从表面上看似乎是指本国的未来国民,但由于整个地球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决定了在地球生态环境面前部分国家的未来国民、当代国民都是整个人类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只要保护了地球的生态环境,就等于保护了整个人类,这是一个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无论是否得到人们的承认,它都是客观存在的。
三、“后代人权利”的重心
在法律领域中,权利必然有一定的义务与之相应,否则权利将无法实现。换言之,如果某人享有权利,则肯定有其他人对其负有相应的义务,这样就形成了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在传统的法律领域中,这种权利义务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为核心的,是用权利去确定义务,而不是相反。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强调的是权利人的权利,并且,权利人的权利在通常情况下都是明确的。为了实现权利人的权利,义务人必须对其负担相应的法律义务。这样,义务人所承担的法律义务的内容及其范围就根据权利人的权利而定。权利的性质、内容和范围不同,与其相应的法律义务的性质、内容和范围也就不相同。但为何要赋予权利人以权利呢?其主要原因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和“自由”,而所谓的“主张”、“资格”和“权能”都是为“利益”和“自由”服务的。[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