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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代人权利:何种权利?

  

  这些有关权利的理论在传统的法律领域中毫无疑问是真实且正确的。但在后代人权利理论中,由于后代人本身的“缺位”而导致现在对其利益和自由的讨论及保护无从谈起,后代人这一主体及其权利其实都是一种理论上的虚构。这种虚构不仅在后代人这一主体上的体现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在权利内容上也展示得淋漓尽致。至今尚无一位后代人权利论者明确描述后代人究竟享有哪些权利。后代人权利论者只是笼统地指出后代人对地球环境资源享有权利,[53]却无法厘清这种权利的内容和范围。这主要是因为我们现在根本无法得知后代人的具体需求是什么,以至于后代人权利论者只好无奈地指出:“至少……后代人不会愿意接受癌症和遗传损害的高发病率”,所以,“尽管我们确实不(明确地)知道代表未来人们应当做什么,我们仍有大量的信息指导自己不该做什么”。[54]这种模糊不清的后代人权利也充分表明了其在后代人权利理论所虚构出来的权利义务关系中不处于核心地位,其理论意义就在于导出当代人应当负有保护地球环境的义务。


  

  与后代人所享有的“权利”的模糊性相反,现代环境法已经为当代人设定各种具体明确的环境保护义务,如控制排污总量、进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监测环境状态等。如果把当代人各种具体的环境保护法律义务置入后代人权利理论所建构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则只能是具体的当代人及其明确的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虚构的后代人及其模糊的法律权利相对应。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从法律关系的形式上看是由于后代人的“权利”而导致当代人负有相应的法律义务,但实质上并非如此。当代人的各种具体义务无法与模糊的后代人的“权利”形成对应的关系,人们也无法找到具体的“后代人权利”与当代人的义务相对应从而作为确定当代人义务之类型、内容及范围的根据。如果把这种毫无对应关系的义务与权利生拉硬扯地组合在一起而建构成后代人权利理论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其现实后果只能是用具体的义务去反推并确定模糊的权利,而不是由权利来划定义务的内容与范围。在魏伊丝本人对代际公平理论的论述中,她也是首先条分缕析地列举并论述各项具体的“地球义务”,如“保护资源的义务”、“保证平等使用的义务”、“免负面影响的义务”、“防止灾难的义务”、“减少损失和提供紧急援助的义务”、“赔偿环境损失的义务”和“国家责任”等,[55]然后才去论述 “地球权利”。对于“地球权利的内容”,魏伊丝并没有像对“地球义务”那样进行明确论述,而是笼统地指出“地球权利的具体内容逻辑上与当今世代作为地球遗产的受益人……所负有的义务相连”。[56]也就是说,魏伊丝本人也认为“后代人的权利”是由当代人的义务所推导和确定的。


  

  所以,与传统法律领域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反,在后代人权利理论所构建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义务主体的义务,即当代人的环境保护义务,而不是后代人的权利。这样,后代人权利理论所虚构出来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在形式上套用了传统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理论,而实质上却背离了传统权利义务关系。这种背离还体现在后代人权利理论与环境权理论的关系之中。


  

  虽然后代人权利理论在形式上属于环境权理论(主要是公民环境权理论,以下皆同)的一个分支,但在实质上它已经与环境权理论分道扬镳而且相去甚远了。从现有的环境权理论来看,其核心思想在于保护个人的有关环境的各种福利,为此目的,每一个人必须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义务去保护环境。所以,环境权理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突出特点:其一,环境权理论,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属于传统的权利理论,是传统权利理论在面对环境危机新形势下的直接挪用。环境权理论追求的是现实中每一个人的权利,并以权利为核心,从而确定人们的义务。这种追求不仅赋予了人们权利,同时也给人们带来相应的义务,这些权利与义务也实实在在地留给了社会上的每一个人。其二,环境权理论中的义务是为了满足个人的环境权利而设定的,只要个人的环境权利得以实现,那么环境义务的目的也就达到了。但是这种直接以个人环境权利为服务对象的环境义务无法从根本上实现消除人类环境危机的目的,从而也就无法最终达到保护人们环境权益的结果。很明显的例子就是生物物种的灭绝、臭氧层空洞的扩大、地球气温的升高等都无法通过个人主张环境权的途径去加以遏制。这也就是说,环境权理论所能保护的“环境”与人类环境危机中的“环境”相比简直是微不足道。环境权理论根本没有能力去保护人类环境危机中的那种整体环境。如果现实中确实存在人们保护整体环境的义务,则该义务也早已超出个人环境权所对应的范围了,已经不再属于环境权理论中的环境义务了。后代人权利理论虽然高举权利的旗帜,从其论证的逻辑和观点来看,权利也是其追求,但“后代人权利”这一旗帜只不过是一个虚设的幌子,与这一虚幻的幌子在形式上相对应的却是我们每一个人实实在在的环境保护义务。无论是在理论上,是在实践上,追求留给社会的都是“后代人权利”保护环境的义务,而这种义务正是后代人权利理论的核心所在。后代人权利理论给现实中的每一个人所带来的这种环境保护义务所要保护的对象正是具有全球整体性的环境资源,而不是那种与个人福利相连的局部环境。所以,后代人权利理论中的环境义务已经超出了环境权理论所能包含的范围,其实质上以义务为核心也与环境权理论大相径庭。这样,形式上站在环境权理论阵营中的后代人权利理论在实质上已经与环境权理论相悖,给本已混乱的环境权理论带来了新的问题。[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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