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心为当今和后代保护气候系统。”[32]
“决心为今世后代的利益,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33]
“环境立法的目标是加强今世和后代的利益平衡。”[34]
“本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的身体健康,不断改善这一代和后代人的生活条件。”[35]
这些规定表明,保护环境就是为了人的利益,而对地球环境享有利益的人就是当代人和“后代人”的总和。正因为如此,在这些规定中,当代人和“后代人”总是被合在一起称呼来表示环境的利益主体。地球环境不仅在将来某一时刻会体现为“后代人”的利益,而且更为现实的是地球环境也是当代人的生存依靠。“后代人权利”并不能阻止当代人对地球环境资源的享用。所以,我们从表面上至少可以断定地球环境并不属于“后代人”“后代人权利”的主体并不是“后代人”。然而,“当代人和后代人”的总和指的是什么呢?“后代人”又是如何存在的呢?
其实,整个地球环境就是人类这一物种赖以生存和延续的唯一场所(至少到目前为止是这样),而人类自从其在地球上诞生之时起就一直在地球上存在着。今天的人类与两千年前的人类是同一个人类,而所谓的当代人和“后代人”也只不过是同一个人类的不同发展阶段而已。这正如昨天的我、今天的我和明天的我同样都是我一样。这种不断延续的人类只能是人类整体(集合概念的人类),而不是个体意义上的人类(类概念的人类)。[36]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合称指的就是人类整体的眼前和未来,是同一个人类主体,而不是两个不同的人类主体。
作为人类环境时代宣言书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虽然存在对两种“人类”概念的混用,如《宣言》第1条的总括性规定,但《宣言》所关心的环境,正如我们在上文中所指出的,是一种不能被任何个人所分割占有的地球环境,而与整体地球环境相对应的归属者只能是《宣言》以单数代词“他”所指称的人类整体。[37]
魏伊丝本人也是在人类整体的基础上构建她的世代间公平理论的。她在其整个世代间公平理论的“前言”中作为篇首语而引用印第安族族长Chief Seattle写给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皮尔斯的信指出:“不是地球属于人类,而是人类属于地球。……所有的物种像一个具有血缘关系的大家庭一样紧密联系,……人类并非生命之网的编织者,他只是生命之网中的一根丝。人类在这个网中的一举一动都将作用于他自身。”[38]这里的“人类”很显然是一个“物种”意义上的人类整体,是作为地球环境这个“生命之网”中的“一根丝”的“他”。魏伊丝引用这段话的目的就是为了支持她的世代间公平理论。接着,魏伊丝自己在开篇第一段中是这样描述“人类”的,即“人类生活于一个狭小的、年轻的、据我们所知独一无二的行星———地球上。这是一个颗如此脆弱的行星,我们仍是这颗行星上的新居民———大约只有三百万年。这同具有一亿六千万年历史的恐龙比起来,只是短暂的一瞬。”
这里,无论是作为“大约只有三百万年”历史的地球上的“新居民”的“人类”,还是与“具有一亿六千万年历史的恐龙”物种具有可比性的“人类”,毫无疑问都只能是作为一个物种的整体性的人类,绝非是人类的个体。并且,魏伊丝在具体论述“世代间公平理论”(第二章)时明确承认她是在“作为一个物种”[39]的意义上使用“人类”的。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魏伊丝在作为章首语的印度总理英迪拉·甘地的一段话中指出:“人类断绝了与自然环境的联系,并且浪费着数百万年进化所遗留下来的资源———所有那些维持着他的内在能量的有生命或者无生命的东西———土地、水、空气、动物和植物。这种对自然本能反应的丧失使他在内心里产生了一种异化的感觉,这对于他祖传的遗产来说则是毁灭性的。”[40]此处用“他”所指代的“人类”也只能是一个人类整体。
作为魏伊丝“世代间公平理论”项目主管的前联合国大学副校长爱德华·普罗曼明确指出,地球环境资源常被称为“全球共同遗产”或“人类共同遗产”,这些资源的“管理者和受益者”都不是“某一国或某一国家集团”,而是“整个人类”。在“空间维度”上,“我们必须把地球这颗行星看作一个整体”;在”“。在“时间维度”上,“我们需要一个能够适用于全人类”“评判标准”。这样,“全球共同遗产不仅在空间上具有一致性,在时间上也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表明“有关共同遗产的理念只能与‘人类’相联系”。[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