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后代人权利:何种权利?

后代人权利:何种权利?


刘卫先


【摘要】“后代人权利”直接保护的对象是地球环境,而不是后代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与地球环境这一权利客体相对应的“后代人权利”的真实主体是整个人类,而不是所谓的后代人;并且,“后代人权利”的重心及其实现都在于人们普遍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如果从权利视角观之,实质上就是人类整体对地球环境所享有的权利,即人类权利,而非“后代人权利”。认清“后代人权利”的人类权本质,对环境法理论的完善和可持续发展实践都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后代人权利;人类权利;环境权理论;环境义务
【全文】
  

  “后代人权利”最早由美国著名哲学家约尔·范伯格于1971年在《动物与未来世代的权利》(The Rights of Animals and Future Generations)一文中明确提出。随后,在全球环境危机的话语背景下,“后代人权利”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广泛的影响,不仅有学者在理论上为其成立寻找更多的“理由”,而且部分立法和司法实践也对其持赞同态度。[1]由于后代人权利理论中的“后代人”是指永远未出生的“场外者”,相对于现实中的人而言,只能是一种想象的“人”,那么,这种想象的“人”现在所拥有的“权利”究竟是什么?[2]探究这一权利的本质的意义何在?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加以解答。


  

  一、地球环境———“后代人权利”直接保护的对象


  

  “后代人权利”直接保护的对象并不是“后代人”的人身和财产,而是地球的环境资源。这一点在“后代人权利”诞生之时就很明确。范伯格指出,后代人对“生存空间、肥沃的土壤、清洁的空气之类的事物享有利益”,进而拥有权利,而我们“生殖更多的人口,以更快的速度用尽肥沃的土地,把垃圾倒进湖泊、河流和海洋中,砍伐森林,用有毒气体污染大气”等都侵害了后代人的权利。[3]全球性环境危机,如地球资源的枯竭、物种的灭失与生物多样性的锐减、地球表面气温的升高、臭氧层空洞的出现等,既是后代人权利理论产生的客观原因和基础,同时也是其直接关心和解决的问题。围绕这些问题,后代人权利论者“贡献”出了“后代人权利”这一解决方法,并为这一解决方法的合理性提供了各种证据支持,如代际契约理论、代际公平理论、跨代共同体理论以及相关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等。[4]换言之,支持“后代人权利”的各种证据其实保护的都是整体性的地球环境。


  

  佛莱切特在其《环境伦理学》中辟专节———“后代人及社会契约”———来讨论基于代际契约的“后代人权利”。我们姑且不论佛莱切特的代际契约是否能够成立,但作为环境伦理学的一部分,佛莱切所主张的代际契约理论体现的也是整个环境伦理的核心任务———如何对待并保护自然环境。从佛莱切特本人的论述中,可以直接看出,其所主张的代际契约理论所关心的是“当代人污染了大气,大气中永久性的致癌物质和诱导有机体突变的物质的数目不断增长”等所导致的“环境”的“退化”,[5]这是作为“包括当代和后代所有人的合法利益”[6]体现的“环境质量”。正如《后代人及社会契约》的摘录者在前言中指出的那样,佛莱切特呼吁我们应对“环境质量”负起责任。[7]


  

  根据跨代共同体理论而主张后代人享有权利的学者[8]所关注的对象也是“资源的枯竭”、“环境的恶化”、“物种的灭绝”等具有长远影响后果的整体性环境问题,希望通过强调当代人和后代人同属一个共同体而使当代人在利用地球资源环境时不要损害共同体其他成员的权益,从而达到保护地球环境资源的目的。


  

  为了证明“后代人权利”的真实性,后代人权利论者列举了一系列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司法实践作为证据,但这些证据材料无一不是以地球环境作为保护对象的,如《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世界自然宪章》、《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以及国际法院卫拉曼特雷法官的司法意见和菲律宾儿童案等。[9]作为环境危机时代的人类宣言----《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其所关注的主要是由“在水、空气、土壤以及生物中污染达到危害的程度”、“生物界的生态平衡受到严重和不适当的扰乱”“一些无法取代的资源受到破坏或陷于枯竭”[10]等造成的“地球环境”“巨大的无法挽回的损害”[11]其保护的正是“地球上的自然资源”[12]以及“地球生产非常重要的再生资源的能力”、[13]“野生生物后嗣及其产地”、[14]“生态环境”[15]等。在《宣言》的影响下,《世界自然宪章》旨在保护“大自然”及其“基本过程”,[16]《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旨在保护作为人类持续发展前提的具有“完整性和互相依存性”的“大自然”———“地球”,[17]《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也分别是为了保护整个地球的“气候”和“生物多样性”。这些条约和宣言只是人类应对环境危机的具有代表性的规范性文件。不仅这些规范性文件保护的是地球环境,而且其他所有应对环境危机的规范性文件保护的也都是地球环境,如《联合国防治沙漠化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等。应对环境危机这一共同目的已经决定着这些规范性文件具有共同的保护对象———作为人类家园的地球。在司法实践方面,国际法院的卫拉曼特雷法官尽管主张后代人的“自然力因素”、“太平洋水域”[18]权利,但他所要保护的也是等具有整体性的自然环境,而非某特定个体自然人的利益。菲律宾儿童案虽然以后代人的权利及当代人的环境权作为诉因,但无论是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还是从最高法院判决法官的判决理由来看,它所保护的同样也是具有整体性的环境———菲律宾热带雨林,所考虑的也是“生态平衡”以及“自然的节奏与和谐”。[19]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