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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代人权利:何种权利?

  

  作为“后代人权利”最主要的理论来源的代际公平理论旨在保护的也是整体性的地球环境。魏伊丝本人在作为其代际公平理论集中体现的《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地球是一书的前言中明确指出,一颗如此脆弱的行星”,而我们今天正“在全球规模以不可逆转的力量多方面地改变着地球”。[20]魏伊丝的整个代际公平理论就是为了扭转这种地球环境恶化的局面而构建的。魏伊丝在其“世代间公平理论”(第二章)的章首语中引用的印度总理英迪拉甘地的一段话中明确指出:“人类断绝了与自然环境的联系,并且浪费着数百万年进化遗留下来的资源———所有那些维持着他的内在能量的有生命或者无生命的东西———土地、水、空气、动物和植物。”[21]这里“所有有生命或者无生命的东西”就是整体性的“自然环境”,这种“自然环境”的破坏正是魏伊丝建构代际公平理论的直接诱因。正因为如此,魏伊丝才在阐释其“世代间公平理论”之前作为章首语对其加以引用。魏伊丝所要解决的“世代间公平问题”就是地球的“资源耗竭”“环境质量下降”与“资源取得和利用的不公平”问题,[22]这些问题都是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在魏伊丝看来,整个“地球的自然环境”就是“我们和当今世代其他成员以及与过去和将来世代的成员”“共同拥有”的财产,[23]也是各代之间以“信托”方式进行托管的对象。这种各代之间针对“整个地球环境”的“信托关系”正是魏伊丝所构建的世代间公平理论的“出发点”,[24]在此种“信托关系”的基础上,魏伊丝推出了作为其整个世代间公平理论核心的“地球权利”(第四章)和“地球义务”(第三章)。换言之,魏伊丝所构建的“地球权利”和“地球义务”是各代之间针对“地球自然环境”的“信托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所以,这些“地球权利”和“地球义务”也是针对并保护“地球自然环境”的。这一点,我们不仅可以从魏伊丝本人对“地球权利”和“地球义务”这种针对“地球”的权利、义务称谓上看出,而且从魏伊丝所条分缕析地列出的“地球义务”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地球权利”中也可以看出。[25]


  

  普林斯顿大学的理查德·福尔克教授在《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一书的英文版序言中指出,对“生态危机”等“全球性问题来说,彻底改变我们的思想和行动也许是唯一的实用或者说是‘现实’的出路”,而魏伊丝的代际公平理论正为此出路提出了一系列“发人深省”的“有关人类和法律的新理念”。[26]虽然这种“新理念”并不一定就是真理,也不一定能给人提供“现实的出路”,但它把整体性的地球环境资源作为自己的保护对象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作为项目主管的前联合国大学副校长爱德华·普罗曼明确指出,作为联合国大学资助的研究项目之一,魏伊丝构建代际公平理论是为了应对在联合国大学宪章中被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发展和福祉的全球性问题”。在理论上,代际公平与国际科学联合会赞助的《地质———生态全球变化》项目以及联合国大学参与的《人类对全球变化的反应》项目密切相关。这些不同的项目都是从“宏观的空间角度”展开研究的,而这种“宏观的空间角度”却可以用“宇航员看地球”来形象地描绘,其结果是“地球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27]


  

  所以,尽管主张“后代人权利”的理由具有多样性,但构建该权利的目的却是唯一的,那就是保护整体性的地球环境。“后代人权利”的客体就是地球环境。


  

  二、人类整体—“后代人权利”———的归属


  

  从字面上看,“后代人权利”的主体就是“后代人”,但“后代人”这一表面上的主体与“后代人权利”的客体———整个地球环境———不具有对应性。对此,我们有必要先看一下被主张“后代人权利”的学者认为规定“后代人权利”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条文是如何表述的:


  

  “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着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28]


  

  “为了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其中包括空气、水、土地、植物和动物,特别是自然生态类中具有代表性的标本,必须通过周密的计划或适当的管理加以保护。”[29]


  

  “必须履行发展的权利,以便公正合理地满足当代和世世代代的发展与环境需求。”[30]


  

  “重申人类必须学会如何维持和增进他们利用自然资源的能力,同时保证能够保存各种物种和生态系统以造福今世和后代”。[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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