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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及其实现机制

  

  3.建立遏制滥诉的有效制度


  

  我国在立法上虽然尚未确立风险诉讼制度,但实践中我国已经出现了风险办案等由律师创造的收费制度。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完善,投资者诉讼的积极性将得到提高,风险办案制度有很大的生存空间,滥讼现象的出现难以避免。在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的发展过程中,就曾经出现过“诉讼敲诈”现象,即一些律师为谋取不当利益,恶意地启动证券民事诉讼。这种滥讼现象对上市公司造成了严重干扰,增加了公司经营及融资的成本与风险,还会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设置的证券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4]虽然对抑制滥讼有一定作用,但也限制了合理的诉讼,无形中剥夺了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文认为遏制滥诉的最有效方法当属诉讼保证金制度,即要求原告在起诉的时候向法院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如果投资者赢得诉讼则退回保证金,如果投资者所诉不实给上市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则该保证金将作为对上市公司的损害补偿。此外还应当强化律师的民事赔偿责任,以阻却其在利益驱动下恶意地发起证券民事诉讼。


  

  4.构建证券民事赔偿实现的财产保障制度


  

  虽然《证券法》第232条确立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于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的原则,但假如没有配套的财产保证制度,证券民事赔偿机制预定的目标将会落空。有学者主张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发行人新股发行专项赔偿基金和证券专业服务机构专项赔偿基金,{23}其观点甚可赞同。此外,可以考虑建立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的财政回拨制度,即将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交由有关机关代为保管并专项存储,当责任主体民事赔偿能力不足时,因同一事由预先罚没的款项用于民事赔偿,剩余部分再上缴国库,从而保证证券民事赔偿责任的顺利实现。


  

  四、结语


  

  以沪、深证券交易所成立为标志,我国资本市场已走过二十年的风雨历程,资本市场是高度法制化的市场,资本市场风雨前行的二十年无疑是法制深度变迁的二十年。在这短短的二十年间,我们的法治观念基本得以确立,资本市场法制体系日益完善,监管体系基本成熟。然而,这二十年同样是司法维权相当艰难的二十年。如何维护投资者权益,树立市场信心,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我们的法院在裁决案件时习惯于查明事实,进而寻找可资适用的法律,这本无可厚非,但资本市场是高度活跃的市场,法律的不完备性要求法官不能拘泥于已有的法条,必须从法律精神和基本原理出发,积极行使司法的自由裁量权,主动弥补法律的漏洞。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资本市场最为诟病的内幕交易设计出相应的司法救济规则,使投资者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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