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需要对要件事实进行具体化的场合。例如,日本民法第1条第3款是对“禁止滥用权利”的规定,其要件是抽象的,对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说明。
其一,抽象的要件事实必须具体化,因而能够使抽象的要件事实具体化的具体事实就成为主要事实(规范的具体化是法律解释的问题,由法院来负责进行)。以基于所有权的妨害排除请求的权利滥用的“宇奈月事件”为例,被告的温泉导水管对原告产生轻微的损害,而要拆除该导水管则要花费巨大的费用,这就是对权利滥用要件的具体化。被告必须提出对原告产生的损害程度和拆除导水管的费用的具体主张。而对原告的损害是否轻微、拆除费用是否巨大则是由法院来进行评价的(规范的适用)。在需要对要件事实更加具体化的场合,能够使该要件事实更加具体化的事实就是主要事实。
其二,在实际的诉讼中,原告都提出一定的事实群,以这些事实群为基础就能够认定权利滥用的主张。这些事实群中能够成为对权利滥用做出评价的直接根据的具体事实就是主要事实。[11]
(二)间接事实与辅助事实
间接事实是指借助于经验规则、理论原理能够推定主要事实存在与否的事实。例如,通过对当事人一方多次催促对方返还金钱的事实,可以推定对方接受过另一方当事人金钱这一主要事实。
在诉讼实践中,有时很难获得足够的证据来直接证明主要事实是否存在,很多情况下,需要通过证据证实一定的间接事实,再通过间接事实来推断主要事实。间接事实作为能够推定主要事实存在与否的事实,其存在方式比起主要事实来更为广泛。例如,在请求返还借款的诉讼中,被告辩称并未借款而且也不存在能够直接证明借款这一主要事实的证据时,在相当于原告诉称借款给被告的时期,被告的资金周转突然大有改善等事实就属于可能推定主要事实的间接事实,因为与被告当时并无其他渠道的资金来源等种种事实联系起来,从上述的事实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推定存在借款的事实。通过一定数量的有内在关联的间接事实来认定主要事实是审判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也是使法官煞费苦心的地方。[12]
辅助事实,是指能够明确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据力的事实,或者说对证据能力和证据的可信性有影响的事实。例如,能证明该证人是否一贯撒谎或者证明证人是当事人的朋友、配偶等此类事实。
三、辩论原则适用的事实范围之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