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合对抗制考虑对科学证据的规范时,应主要关注庭审过程中科学证据规则的设置及其实现。首先,依据证据法的一般规则,所有证据包括科学证据在使用时都必须提交法庭,经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查证属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即进一步确立并强化“交叉询问规则”和“质证规则”。其次,应确立必要的科学证据补强法则,强调科学证据与其它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性,不能盲目地把科学证据视为科学的判决。另外还要注意坚持孤证不能定案的基本原则。
科学证据与诉讼程序之间的紧张关系是无法避免的,其是证据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关系在现代社会的一种集中反映,对于科学证据的规范不能不以其程序背景为依据。而且,在二者之间的关系上,证据法首先要保持与程序法的适应性,并最终体现出一种以程序法为依据的建构性特点。
结 语
诉讼就是“在桌上摊开牌”。有些人对此可能难以理解,问这是为什么,“我难道应该向对方当事人提供击败我自身的手段吗”?当然,答案就在于,诉讼并非一场战争,也不是一场游戏。诉讼的目的,旨在实现对立当事人之间真正的公平和公正,而如果法院未掌握全部的相关信息,则无法实现司法公正之目标。”那法院究竟能否掌握全部的信息呢?这是科学证据带给现代法庭审判的一个困扰。可以断言的是,随着人类社会知识经济图景的不断展开,新的事物的不断涌现,会有许多新的挑战和难题象科学证据一样给人类社会带来诸多困扰,其中有些是真的可能会改变我们的全部生活,而有些可能仅仅是时代思潮中的短暂的一面,通过它我们将走向另一个时代。然而,法庭是在困扰中失去自我,还是直面问题,反思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出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是否抓住了问题的本质。前文对于科学证据的反思,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考:运用科学证据来阐释现实,诠释人类生活的问题,看似理性和进步,但实际上科学证据本身是不太可能会占领未来司法证明活动的全部领地的,毕竟科学的目标与法律的目标完全不同。我们需要反思的只是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在程序的视野内,规范科学证据的运用,以摆脱法律领域内的唯科学主义倾向,进而回答未来的科学证据向何处去这个问题。这是我们在应对任何一种新的冲击时所必须坚守的原则和应该保有的冷静、客观的态度,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卸下加在科学证据身上的“不能承受之重”。当然,如前所述,虽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科学证据问题要受制于现有的诉讼程序,但是随着其被广泛使用,也会对于诉讼程序的改革提出许多新的要求,毕竟任何事物之间的关系都是相互的,科学证据问题也是如此,只是这一变化过程是缓慢的、渐进的。
【作者简介】
杨波,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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