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科学证据的反思
——以程序为视角的关照
杨波
【摘要】科学证据就是借助科学原理和技术方法发现和揭示出来的各种事实材料,其内涵是科学原理和技术的证明性,其外延则由于法律对科学知识的确认而表现出开放性的特点。因此,科学证据具有科学性、开放性和证明过程的复杂性的特征。证据法学应该放在程序法学中加以关照和认识,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和对抗制同科学证据的适应性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就是科学证据与诉讼程序之间关系的集中反映。以程序的视角规范科学证据包括审前证据规则的设置和审判过程中对于科学证据规则的强调。
【关键词】科学证据;诉讼程序;陪审制;对抗制
【全文】
引言
虽然人类社会刚刚迈进21世纪,但是,放眼望去,一副初具规模的“知识经济”图景已经展现在我们面前,全球化、信息化潮流奔腾激荡,信息网络、生物工程、纳米技术等现代科技全方位、多角度地冲击着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法律领域也不例外。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教授保罗·罗斯坦认为,“20世纪的早期是法庭雄辩术时代,而中期是论证证据的时代,进入它的晚期后,却出现了高精技术证据时代。”[1]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的达马斯卡教授也感言,“伴随着过去50年惊人的科学技术进步,在司法领域,新的事实确认方式已经开始挑战传统的事实认定方法。越来越多的对于诉讼程序非常重要的事实现在只能通过高科技手段查明。”[2]显然,事实认定的科学化已经成为法庭审判的一种趋势,那些所谓的高精技术证据(亦即“科学证据”)正日益成为处理各种纠纷的最重要依据。然而,笔者认为,当面对这样一幅令人眼花缭乱的图景时,冷静而深入的反思是尤为必要的。本文即以程序为视角,反思科学证据的相关问题,以应对科技的发展对现代法庭审判、证据运用所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对“科学证据”的重新界定
(一)既有释义的分析与检讨
“科学证据”(ScientificEvidence)一词的出现是现代科技在诉讼程序中应用的结果,但是其在法学领域中的应用只是近二三十年的事。起初,法学界绝大多数学者对这一概念是比较陌生的,其应用也仅仅局限于侦查学领域。但近年来,“科学证据”作为一个全新概念逐渐被较多学者所关注,学者们从各自的理解出发,分析、解释这一概念或为之下定义。
在国外,比较早的对科学证据进行系统研究的是美国的豪森斯、英博和斯塔斯,他们于1986年所著的《刑事案件中的科学证据》一书中,介绍了科学证据的十三个主要领域:(1)精神病学和心理学;(2)毒物学和化学;(3)法医病理学;(4)照相、电影和录像;(5)显微分析;(6)中子活化分析;(7)指纹鉴定;(8)枪弹证据和比较显微检验;(9)摄谱声音鉴定;(10)可疑文书;(11)测谎技术;(12)车速的科学测定;(13)麻醉分析和催眠术。美国著名证据法学家乔恩·R·华尔兹在其著作《刑事证据大全》一书中也对科学证据进行了专章论述,其论述也包括十三个方面:(1)精神病学和心理学;(2)毒物学和化学;(3)法医病理学;(4)照相证据、动作照片和录像;(5)显微分析;(6)中子活化分析;(7)指纹法;(8)DNA检验法;(9)枪弹证据;(10)声纹;(11)可疑文书证据;(12)多电图仪测谎审查;(13)车速检测。[3]日本著名法学家田口守一在其《刑事诉讼法》一书中对科学证据的介绍涉及以下方面:(1)拍照、摄相;(2)采集体液;(3)监听;(4)测谎器检验结果;(5)警犬气味结果;(6)声纹鉴定和笔记检验;(7)DNA(基因)鉴定。[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