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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科学证据的反思

  

  (二)对科学证据的规范:一种程序内的思考


  

  1·规范科学证据之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应当说,笔者选择科学证据问题进行探讨并非仅是出于对问题本身的偏好,更直接的原因其实是出于一种对于目前中国科学证据应用的理论导向和实践操作中的问题的担忧。具体来说,其一,理论界对于科学证据研究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即使有关注者,也往往认识偏颇。表现为或者对科学证据加以前反思性的接受,将未来的司法审判问题全部归结为科学证据的问题;或者对科学证据不屑一顾,甚至对其证明性不予认可。总之,都没有将科学证据的问题与我们国家的具体程序环境结合起来考虑,更缺乏真正的理论反思。其二,就是实践中的问题较为严重,由于理论研究的滞后,完善的科学证据规则的缺失,导致对科学证据的应用随意性很强。表现为实务工作者大都对科学证据持一种全面接受的态度,不加怀疑,在具体操作上也缺乏规范的程序控制,难以保证科学证据的运用质量。毫不夸张地说,当科学技术的大潮席卷而来,科学证据对法庭审判的冲击愈演愈烈之时,我们恰恰缺乏对相关问题的应有准备及真正认识,一些盲目的对于“科学”的随声附和对于我们国家构建科学证据的运用规则更是极为不利的。


  

  另外,众所周知,我们国家关于证据问题没有单独立法,而是将其规定在了相应的诉讼法当中。目前,全国人大已将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列入其“五年规划”,有关刑事证据的立法完善将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中一并完成。笔者认为,这恰恰是一个很好的契机。因为如果秉承达马斯卡教授的对于证据问题要在程序中加以关照和认识的理念,我们正好结合这次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对于证据规则尤其是科学证据规则加以确立和完善,这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2·规范科学证据的程序构想


  

  鉴于我们国家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正在进行当中,若想结合诉讼程序探讨对科学证据的规范,还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在此,笔者只能作一种宏观的、初步的构想。至于切入点当然是前文中探讨的陪审团制和对抗制,虽然,这两个制度是支撑英美证据法的两个主要支柱,但是,其对于我们的程序改革恰恰能够提供一种有益的启示。


  

  陪审制目前是中国诉讼法学界争论得比较激烈的问题之一,有相当多的学者建议在中国实行陪审制,但不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笔者也认为,参审制应该成为未来中国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一个方向。但是,英美法系国家为解决科学证据问题所作的程序改革在参审制下却仍有可能成为对我们有益的参考,其与本土程序制度之间呈现出来的愈来愈明显的紧张关系在这种参审制下应该能够得到消解。比如通过允许和鼓励职业科学家运用他们的专门技术来展示和评估科学证据的程序,特别是在审前以书面形式充分展示证人的科学推理过程以备其他科学家审查的程序等增加审前证据审查功能的做法,就在一定程度上会化解陪审员对事实认定的尴尬状态,最终取得与法官一样的发言权。(在英美法系国家,增加审判程序的功能与陪审团制度、集中审判制度等在程序运行机理上存在冲突。)实际上,除此而外,目前一些国家正在推行“单一联合专家证人”和专家陪审员制度也都可能是一种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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