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我国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具有独特的经济补偿功能,虽然其还存在某些不足,但不能将其废除,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完善并不能代替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完善,更不能以前者来废除、取代后者。实际上,作为一项重要的离婚救济制度,离婚经济补偿在我国仍然拥有坚实的生存基础。
二、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生存之基
(一)经济基础
我国1980年《婚姻法》未设立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与当时社会的经济不够发达、家庭财富包括夫妻财产积累较少有直接关系。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财富也在迅速积累,同时,夫妻财产的数量和种类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离婚经济补偿本质上是一种物质补偿,通过特定的夫妻财产转移得以实现。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家庭财富的快速积累以及夫妻财产的不断增加奠定了我国设立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经济基础。从2001年至今,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国民收入进一步提高,,这又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实践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二)法理基础
从经济贡献的角度而言,离婚经济补偿就是对夫妻各方婚姻期间所做间接经济贡献(家务劳动)的价值确认与直接经济贡献(职业劳动所得利益)的公平分配。
1.夫妻一方家务劳动之价值
家务劳动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内部,为直接满足本家庭成员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的劳动,是劳动力再生产和人口再生产不可缺少的要素。[8]传统经济学认为家务劳动只是家庭内部所为之“私”的劳动,因此不具有经济价值,此即“家务劳动无价值论”。我们认为,家务劳动不仅具有使用价值,也具有交换价值;不仅具有社会价值,也具有经济价值。家务劳动具有使用价值与社会价值比较容易理解,下面我们重点探讨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与经济价值。
“家务劳动无价值论”者否认家务劳动具有经济价值的根本原因在于其认为家务劳动不具有交换价值。诚然,在传统的自然经济社会中,家务劳动没有进入市场的机会自然没有与第三人的市场交换价值。然而,在近现代社会,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务劳动的社会化进步,此种观点已失去“经济基础”。按照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经济关系是交换价值的载体,现代家政服务公司的出现已经表明市场经济关系下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属性。同时,家务劳动是对于家庭财富积累的一种间接贡献,其防止家庭中积极财产流出的功能是其获得评价的主要根据。[9]在广义劳动价值论视野内,一切有效而又有益的劳动,都是提供产品、创造经济价值的劳动。[10]花费在家务劳动上的大量时间表明,家庭生产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占有可观的比例。[11]如果我们沿着这一逻辑推导下去,就会产生统计国内生产总值时应该把家务劳动贡献也计算在内的结论。[12]
综上,家务劳动是一种具有交换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劳动,这为其在法律层面获得肯定的评价以及在经济层面获得合理的补偿奠定了“价值”基础。
2.夫妻他方职业劳动所得经济利益之归属
我国学者认为,对于夫妻他方职业劳动所得的经济利益,表面上看似乎与家务劳动方没有关系,其实不然,因为该利益中凝结了对方家务劳动的价值。所以,无论家务劳动的价值以何种形态表现出来,都可以说他方创造的财富中包含了另一方的贡献,只不过一方为显性的、有形的,而另一方为隐性的、无形的而已。[13]德国学者认为,一方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都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14]日本学者认为,因为有妻子的家务劳动,丈夫的劳动力才得以再生产,故丈夫的劳动所得收入并非其一人劳动的结果,而是夫妻复合劳动的结果。[15]在英国,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对家庭非直接经济贡献的价值。在美国,司法界日益平等地对待家务劳动的非直接经济贡献和职业劳动的直接经济贡献。基于婚姻是夫妻双方“共享的事业”这一理念,离婚时必须公平地分配夫妻在婚姻期间所得的婚姻财产。[16]因此,婚姻期间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劳动所得经济利益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归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