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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命运:完善抑或废除

  

  4.澳大利亚—分别财产制


  

  澳大利亚因袭英国的普通法传统,其法定夫妻财产制采取分别财产制。但离婚时,依《澳大利亚家庭法》第79条的规定,法院在认为适当时,基于平等和公平原则,可以作出变更婚姻当事人双方财产权益的命令。法院在作出对财产权益变更的命令时,应当考虑婚姻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为获得、保管或增加婚姻双方或一方的财产所作的经济贡献和非经济贡献,以及为婚姻双方以及该婚姻所生子女组成幸福家庭所作的贡献等因素。[28]


  

  5.中国—婚后所得共同制


  

  我国现行《婚姻法》1718条规定了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又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此制意味着家务劳动方对职业劳动方婚后所得财产享有共有权,即承认家务劳动与社会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反映了婚姻共同体的要求,也符合我国传统习惯和现实国情。同时,为弥补分别财产制的缺陷,对从事家务劳动的经济上处于弱势的夫妻一方给予保护,现行《婚姻法》40条增设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对家务劳动的价值给予明确的法律肯定。


  

  (二)中外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评析


  

  如上所述,不论是实行分别财产制还是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均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将家务劳动与职业劳动同等评价。同时,基于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对夫妻一方和双方在婚内所得财产利益离婚时原则上由夫妻双方公平分配,从而实现夫妻对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我们认为,承认家务劳动价值、公平分配婚姻期间所得财产,这是现代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发展趋势之一,其不仅是文明社会进步的基本要求,也是“从身份到契约”的夫妻地位平等的理念在夫妻财产关系领域的反映,这对于保护弱者利益、稳定婚姻关系、实现家庭职能等尤具现实意义。在“契约”社会中,对弱势群体进行权利的倾斜性配置,符合“契约”正义的基本要求。


  

  对于家务劳动方而言,离婚时,不论是共同财产制中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还是分别财产制中对婚姻财产的公平分配,其本质均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经济补偿,可见,离婚经济补偿是家务劳动的价值诉求,各国的夫妻财产制均体现了此种精神。目前,中外对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将经济补偿制度与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相结合,通过夫妻财产制体现对家务劳动价值补偿的精神,如德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另一种是除法定夫妻财产制外还专设针对家务劳动方的经济补偿制度或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前者如瑞士,后者如我国。我们认为,专设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理由如前述。


  

  四、对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完善之思


  

  综上所述,在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仍然具有坚实的生存基础,而其独特的经济补偿功能也是其他制度所不能替代的,因此,该制度仍然具有存在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效用。当然,我国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还存在某些不足。基于批判考察的视角,有必要从应然层面对该制度进行理性审视。


  

  (一)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之不足


  

  1.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不符合我国现实国情


  

  依现行《婚姻法》40条规定,离婚经济补偿仅适用于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如果夫妻适用共同财产制,即使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也不能适用离婚经济补偿,此规定大大限制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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