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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对公司财产之保险利益

论股东对公司财产之保险利益


任以顺;李丽丽


【摘要】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有保险利益?这是一个在各国保险法学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 我国《保险法》对这一问题未作规定。在当今我国社会条件下,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不仅具有现实必要性,也符合可保利益原则的立法精神。从理论上讲,股东对公司财产存在实质上的利害关系,而这种利害关系是在法律上能够主张或被法律承认的、可以确定的经济利益关系。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不会引发赌博和道德风险的发生。在实践中,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可以通过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概括保险等方式进行实务操作。
【关键词】保险利益;股东;公司财产;保险法
【全文】
  

  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基础评价作用,是确认保险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存在与否直接决定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是否会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因此,自英国《1746 年海上保险法》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对保险利益做出强制性规定,并将保险利益原则逐步确立为一项私法兼公法原则。[1]各国法律纷纷效仿,大都将保险利益原则确立为保险法一项特有的基本原则,规定缺乏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是无效合同。由于公司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的权利是以股权为表现形式的,它既不同于债权,也有别于普通物权,尽管是否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直接关系到股东的投保资格和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对保险业的发展意义重大。各国保险法学理论界与司法界仍然对“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有保险利益”这一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众说纷纭,莫衷一是。[2]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例, 英国法院认为,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无法律上亦无衡平上的利益,对公司财产不具有保险利益;美国法院认为,公司财产的毁损灭失,将会导致股东权利遭到损害,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施文森认为,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应视公司的责任性质而定。无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极为密切,应认为股东对公司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实际利益的估计极为困难,应认为股东对公司的财产不具有保险利益。[3] 我国国内学者李玉泉认为“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拥有保险利益,在理论上应属当然,但在实践中似不宜运用”。[4]在我国保险立法实践中,1995 年制定《保险法》和2002 年修订《保险法》都回避了“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有保险利益”问题,对该问题未作任何规定。诚然,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从公司的产权结构及其独立人格来看,公司依法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这似乎意味着抑或决定了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财产不应该再享有保险利益。但是,根据保险法公司法的基本原理以及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经营和发展状况,笔者认为,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符合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在现实中是必要的,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在实践中也是可以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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