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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对公司财产之保险利益

  

  由此看见,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且这种利益是符合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利益的三个构成要素的,因此,应当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三) 一般情况下股东对公司财产投保不会发生赌博及道德风险


  

  将保险利益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在于消除违法行为和赌博的可能性,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并未背离保险利益这一原则设计的意义。


  

  其一,股东对公司财产投保不是为了赌博。赌博是一种纯投机性质的行为,赌博的目的是纯粹的通过偶然事件侥幸图利。赌博之标的与当事人之间,并不需要任何之利害关系。[16]而股东与公司财产之间存在实质上的利害关系,不存在赌博的前提。股东投保的目的是分散风险、降低损失,并非通过保险盈利,股东真正盈利的途径是公司的正常经营。另外,保险损失补偿的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股东利用公司财产赌博的心理。“有损失才有补偿”,股东对公司财产投保的必然前提是股东利益遭受损失,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股东纯粹获利的赌博心理。正如美国法院认为的那样:“人之所以组成公司而为股东,其目的无非在分享公司的盈利,公司财产之毁损灭失,股东必因而蒙受损失。此种本基于投保人个人利益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在法律上并非为赌博行为,而是一种合法的损害补偿合同。股东虽对公司财产在法律上或衡平上无现在利益,但其对公司的财产并非无保险利益。”[17]


  

  其二,在合理的制度约束下,股东对公司财产投保不会引发道德风险。所谓道德风险(Moralhazard) 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收益人,为诈取保险赔款而违反法律或合同,故意造成和夸大风险的社会现象。股东作为投保人对公司财产投保时,受保险法中“有损失才有补偿”的损失赔偿原则的限制,获取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损失财产的实际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因此,一般情况下,股东不可能通过保险获取额外利益。另外,作为一个理智的经济人,在公司财产安全正常的运转前提下,获取的利润不可能低于通过保险赔偿获得的最终利益。正常状态下的股东一般不会使用故意损坏保险标的的方式致使保险事故发生或扩大事故损失的,在适当的保险技术的控制下,股东对公司财产投保是不会发生道德危险的。


  

  曾有学者认为,公司资产的风险,对股东而言,并不一定都是不利的,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会产生股东利用公司资产风险增加获利的情形,从而引发赌博及股东之道德风险。[18]笔者不赞同这一观点。因为股东作为商业投资者的目的是尽可能多地获取经营利润,而不是放弃甚至阻碍经营利益,侥幸地去索取保险赔偿利益。何况,保险赔偿利益的最终获得还需要付出精力和金钱的代价(支付保险费和索要保险金等) ,股东因投保获得的利益不可能大于正常情况下获得的利益。因此,在正常情况下,精明的股东是不可能期待保险事故发生的,股东对公司财产投保一般不会引发道德风险。


  

  当然,在现实中股东可能通过虚报公司财产价值、操作公司虚假破产,转移资产等行为获取保险赔偿。但是,一项成功的保险不在于它可以完全杜绝道德风险,而在于把这种风险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股东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当然希望自己尽可能多的获取利益,在足够的利益诱惑和相关制度漏洞存在的情况下,投机心理引发的道德风险不可避免的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但一种制度不能因为其有可能存在风险而否认其存在的合理性,保险经营毕竟也是一种商业经营,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是必然的。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完全符合现代保险理念的发展趋势。现代保险理念认为保险是一种金融手段,保险公司除风险保障外,还可以进行资产管理、投资增值,也就是说保险活动已不再是一种封闭的固定利益(保险费的集合) 的等量转移,而是一种开放的增益性的金融理财行为。一个保险品种只要能够吸引足够大的投保主体,即使存在一定的风险也是可以存在的。另外,根据经济学原理,社会上的大多数人和企业具有足够的道德自律能力来抗拒不合法利益的诱惑。这种自律能力的经济基础是利益和惩罚之间的差异尚不足以弥补打破道德界限所需支付的成本,经济学家称之为道德利益(MP) 。对于市场利益的主体来说,当利益与惩罚两者之间的差值(PD) 远大于他的道德利益时,他可能会选择尝试不道德的行为。适度存在的投机性并非完全不利,它可以使得保险市场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同时并没有增加关系各方的损失。[19]股东就公司财产投保的投机心理也可能引发一定的道德风险,股东作为商业投资者,把保险看做是一种理财行为,通过它获取一定的利益也是可以理解的,这一点也正是现代保险理念与传统保险理念的不同。当然现代保险的这种投资行为是需要经过投保人利益权衡的,要考虑投机付出的代价是否值得。成功的保险品种的研发,不是要彻底否定这种利用保险投资获利的行为,而是要把它控制在保险人能够接受的限度内。这个不仅受道德自律程度因素的影响,还需要法律制度的引导、需要保险技术来限制。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在法律制度的规范下、在保险技术的制约下,一般不会引发大规模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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