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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对公司财产之保险利益

  

  1. 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合法利益( legalinterest) 。合法利益即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法律上能够主张或承认的利益。合法利益,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也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但是当事人取得的利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的公序良俗。股东对公司财产的合法利益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期待利益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是基于股权而享有的财产利益。我国《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获取红利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两项权利; [13]其二、股权是股东基于其投资在公司财产中所占的股份享有的权利。股东获取红利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期待利益) 是以股东对公司财产的份额利益(现有利益) 为基础的,法律虽然没有明确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的现有利益,但现有利益作为产生法律权利的基础是能够依据法律来主张的,否则公司在未运营的情况下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何依法转让呢? 其三,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保险利益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未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且与公司享有的合法利益不存在冲突。因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合法的利益。


  

  2. 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可确定的利益(Definite interest) 。所谓确定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关系是已经确定的或可以确定的利益。首先,股东对公司财产的现有利益即股东依赖股权对公司财产所享有的份额利益是确定的。从质的角度来看,股东对公司财产的现有利益是基于股东对公司财产的实质利害关系而享有的利益,公司财产的损失实质是股东利益的损失,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虽然与其他股东的出资汇合为公司财产这一整体,但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的利益关系是确定的。从量的角度来看,公司财产的价值在股东投保时是确定的,股东基于出资享有的股份数额也是确定的,因此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的现有利益的量是确定的。其次,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期待利益是可以确定的。期待利益是指股东基于现有利益的派生利益,即基于出资份额或所占的股份享有的获得红利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从质的角度来看,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期待利益是确定的,因为商业投资的本质目的是盈利,没有利益的期待便不会产生商业的投资。从量的角度来看,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期待利益在投保时不易确定,但在必要的保险技术辅助下,并非不可确定。例如,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保险人可以按损失补偿原则,于事故发生后按实际损失赔偿;如果实际损失确实难以确定,可以由保险人与投保股东约定保险价值,实行定值保险。我国目前就存在有一些险种涉及期待利益的保险。例如,在财产险、财产一切险项下附加承保的利润损失险和在机器损坏险项下附加承保的机损利损险,在合同中不仅明确约定利润的具体计算方式和金额, 还明确约定保险人的免赔额。[14]这种期待利益的现实存在为股东就公司财产投保提供了可确定性的借鉴。


  

  3. 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经济利益( Pecuniaryinterest) 。经济利益是与精神利益相对的,必须有经济价值的利益,是能够以货币的方式加以计算的利益,表现为物权法、债权法等各种实体法所认可并承认保护的各种表现为金钱的利益或虽然没有得到法律的明文认可,但可以使某人经济上发生改变的利益或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一般是以给付保险金作为补偿,如果保险利益无法以金钱计算,则无法对损失进行补偿。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期待利益是基于公司法认可的,可以表现为金钱利益的股东的出资份额所获得的利益。股东对公司财产的现有利益,虽然未得到法律的明文认可,但其投入资产属于《公司法》第27条规定可以估价的财产。[15]无论股东现有利益的损失还是期待利益的损失,都直接表现为股东的金钱价值的损失。有人认为,股东对公司财产没有一项明确的可以计算的保险标的。其实,股东出资后,其资产转化成为公司财产的一部分,但股东收益权的实现并不局限于这一部分利润,而是以股份为基础,享有对公司财产的利润按比例获益的权利,即股东的保险标的就是整个公司财产的一定份额,是以货币的形式来表示的。因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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