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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对公司财产之保险利益

  

  (三) 期待利益定值、不定值保险特殊操作


  

  由于股东对公司财产期待利益的确定需要很强的技术性,因此当保险标的为期待利益时必须谨慎。为了充分降低承保的风险,股东就期待利益投保,必须限制在一定条件下,如规定公司连续三年以上盈利的股东方可就期待利益投保,以保证投保股东所在的公司法人具有成熟完备的风险预防机制。以期待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可以选择使用定值和不定值两种保险方式,对期待利益的确定通过精密的技术处理是可以实现的。笔者在此仅列举一种可行性方案:


  

  1. 当期待利益为股东就公司财产获取的红利时,公司每年分配的红利应当选定一定年限的平均值为标准。例如,约定以投保前三年公司分配红利的平均值为准:股东对公司某项财产享有的期待利益= 约定年限的公司红利分配平均值×投保股东的股权份额×某项财产在公司财产中所占的比例。


  

  2. 当期待利益为股东对剩余资产分配所得利益时,存在两种情况:当公司剩余资产总额大于投保时公司财产总价值时:股东对公司某项财产所享有的期待利益= 公司剩余资产总额×投保股东的股权份额×某项财产在公司财产中所占的比例;当公司剩余资产总额小于或等于投保时公司财产总价值时:股东对公司某项财产所享有的期待利益= 某项财产的总价值×投保股东的股权份额。


  

  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可以分别投保,也可以将期待利益作为现有利益的附加险投保,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股东出资数额,并且,就期待利益投保,该股东的损失数额必须高于投资数额,这样在尊重正常商业投资风险损失的前提下,也无形中增加了支付保费的代价,股东在投保时必须审慎而精确的权衡利弊,可以缩小股东投保的范围,防止股东盲目投保,一定程度上遏制股东的投机赌博心理,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概括保险


  

  股东就公司某项财产投保,不论股东基于其所占的份额就该项财产所得的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是多少,保险人均按照该项财产的实际价值收取对应的保险费,即投保股东需将公司财产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投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股东仅获得约定保险价值或实际损失价值按股东出资比例或股份数额的赔偿金额。这样有利于防止股东盲目投保,也有利于防止在公司盈利的前提下故意损害保险标的。概括保险的方式参考英美保险法的“有限保险利益”理论,该理论将保险利益一分为二,各当事人既可以对自己的保险利益部分(即有限保险利益) 投保(例如,承租人仅对使用土地收益部分) ,也可以对整体利益部分投保(例如,承租人加保土地所有人对土地及建筑物的利益部分) 。投保人若表明了投保整体利益的意思,则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获得相应整体利益的赔偿,若同时又明确披露了整体利益关系人(如承租人投保时说明了土地出租人名字,则保险事故发生时未投保但具有保险利益的该关系人(第三人)亦有直接要求保险人履行赔付的权利(投保人则只得自己的有限利益) 。澳大利亚1984 年《保险合同法》进一步发展了“有限保险利益理论”,该法第49 条的规定,如果投保人以某一财产的整体利益投保,而未投保的第三人对该财产有保险利益,那么,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即使投保人未明确申明一并投保了第三人利益,他也只能受偿其实际损失部分(有限利益) ,至于整个保险事故应赔数额超过其有限利益部分的差额,保险人有责任将其赔付给按规定实现和合法程序索赔的第三人。股东就公司财产概括保险的方式,可以参照“有限保险利益”理论的上述两种方式,后一种做法(即澳大利亚《保险合同法》的规定) 似乎更符合保险的基本宗旨,也显得比较公平,且避免了诸如代理、代位求偿等问题的困扰。[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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