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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对公司财产之保险利益

  

  另外,对于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东人数较多的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社会公众股股东而言,由于投资资金有限,对公司经营利润的追求欲望较高,若公司某项财产的投保费用过高,可能会使众多的中小股东对通过保险的方式分散投资风险望而却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成立专门的股东保险协会的方式进行投保。采用成立专门的股东保险协会的方式,负责集合众多分散股东的资金就某项财产投保,可以进一步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护,满足中小股东的投保欲望,降低其投资的商业风险,同时避免了投保及理赔手续的繁琐,降低了利益追求的成本。


  

  综上所述,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是毋庸置疑的。我国保险法律制度应当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的保险利益,这不但符合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而且也具有现实的必要性、理论的可行性以及实践中的可以操作性。


【作者简介】
任以顺,单位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李丽丽,单位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注释】 英国继1906 年重新制定《海上保险法》之后,又于1909 年制定了《海上保险反赌博法》(Marine Insurance ( GamblingPolicies )Act) ,规定保险人明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而仍然承保的,构成刑事犯罪。这使得保险利益原则不仅是一项私法原则,也成为一项公法原则。
这一争论不仅存在于保险法学理论界,也同样存在于保险学理论界。
参见邹彦《: 浅析股东对公司的保险利益》,载《审计与经济研究》,2000 年第6期,第48页。
李玉泉. 保险法(第二版)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80.
邹彦在《浅析股东对公司的保险利益》一文中将其称作“股本风险保”。详见《审计与经济研究》,2000 年第6 期第48页。
据2007 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披露,至2006 年末我国保险市场上共有保险公司(包括保险集团公司) 98家,外资公司占了41家,来自20个国家和地区的133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195 家代表处。
施文森. 保险法论文(第一集) .台湾:三民书局,1988 :28 - 29.
由于我国法律仅承认有限公司的形式,因此,笔者在本文中着重分析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本文的股东特指有限责任股东。
董新凯,刘惠芹. 合理确定保险利益的范围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 . 开发研究,2005 ,(5) :57 - 59.
王俊华. 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吗?.上海保险,2005 ,(7) :37.
陈欣著. 保险法 .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4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
我国《公司法》(2005 年修订) 第4 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187 条第3 款规定:“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李玉泉. 保险法(第二版)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81
我国《公司法》第27 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由此可见,股东出资的所有财产都是可以用货币计价的。
梁宇贤. 保险法新论 .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58.
参见王萍著《: 保险利益原则研究》,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年版,第199 - 201页。
王萍. 保险利益原则研究 .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201.
谢虹. 保险利益论 . 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249 - 250.
美国定值保险方式的具体操作是投保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即能按约定价额获得赔偿,无须另行证明。但是,由于在实务上不易操作,未明确规定股东对公司财产保险的措施。参见李玉泉《保险法》(第二版) ,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80 - 81页。
实践中,英国不定值保险方式的具体操作是把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局限于投保人所能证明的期待利益。参见李玉泉《保险法》(第二版) ,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80 - 81页。
谢虹. 保险利益论.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249 - 250.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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