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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理论错位与现实危险

  

  不排除许多交通警察会“拒腐蚀、永不沾”,但这却将使其面临更大的职业风险。醉酒人的意识力、意志力已经大幅度下降或彻底丧失,一些胆大妄为的醉酒人在被警察查获后可能会马上实施袭警行为;一些并非性情暴躁的醉酒人开始时可能企图通过收买的方式使自己免受追究,而一旦收买行为被警察义正词严地拒绝,恼羞成怒之下醉酒人狗急跳墙,也并非完全不可能的事。醉酒驾车行为多发生在晚上9、10点钟,警察很难得到别人的救助。其实,以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和道德水准,如果警察被袭击,即使是在其他时间、在闹市区,警察也难以得到百姓的救助。在这种情况下,交通警察,理性人,而不是圣贤之人,必然会进行这样的功利计算:如果放他一马,自己既能得到不菲的好处,安全—无论是当下的人身安全还是未来的职业安全—又能得到保障,利益巨大,风险全无;而如果自己翻脸无情、铁面无私,却将面临醉汉的袭击,即使自恃能够在搏斗中占上风,多一事何如少一事?不就是一个醉酒驾车的行为吗?又没有造成多么严重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立场坚定、品行高洁的警察能够将自己的操守保持多久,实在不能不说是一个疑问。


  

  司法腐败的发生必然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公平。虽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在另一个方面,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非正式的层面上,不同群体的社会权利远不是处于一种均衡的状态,而是处于一种事实上的不均衡状态。因为不同群体的结构位置、社会影响力以及所拥有的机会结构是不同的,因而他们为自己争取利益的能力和事实上的权利也是不同的。”{14}酒驾人、危险驾驶者大致包括两类人员,即富二代和中产阶层。领导、大款因为有专职司机而很少醉酒驾车,即使醉酒驾车了也很难得到制裁,我们不能想像县委书记、县长醉酒驾车时会被他治下的警察抓住并送进监狱;大款们因为腰缠万贯、财大气粗,给交通警察奉送巨额贿赂、交通警察笑纳后挥手放行,完全合乎当下社会的常态、理性人的行为方式。即使交通警察当时公正无私,日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这些酒驾者也有多种手段逃脱刑事制裁。职业司机有职业意识,很少实施醉酒驾车或飙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广大乡村、小城镇是熟人社会,危险驾驶的“公共危险”也很有限,酒驾人一般不会被追究责任;在中等城市、大城市,仍然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因为和交警部门熟悉而难以被问责,富二代、高级公务员等有充分的保护自己的手段、措施和资源,除非他碰巧被好事者发现并被挂到网络上示众。最终,因危险驾驶被定罪的一般都是事业单位、私有公司或外资企业里的中产阶层或普通公职人员。民间对危险驾驶行为深恶痛绝,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富二代”、“官二代”;立法者以刑法手段遏制该种行为,其目的在于整治交通秩序、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在于公平地适用法律,但结果,却使在中国社会本来就处于弱势的中产阶级再次遭受摧残。为了建设和谐社会,为了使中国稳定、富强并且实现现代化,中国需要大力培育作为民间社会精英的中产阶级,中产阶级占社会大多数、中产阶级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而不会被政治权力、民间力量随意压榨、打击的橄榄型社会结构是我们追求的社会发展目标,但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却与该目标背道而驰。


  

  当然,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后,由于刑法的威慑力大于行政处罚,该类行为估计会大幅度减少,入罪的危害估计没有以上分析的那么严重,但这些弊端是不可能消除的。因此,在刑法文本中设立危险驾驶罪,目的虽然无可厚非,但实际效果却弊端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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