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危险驾驶罪的理论错位与现实危险

危险驾驶罪的理论错位与现实危险


王政勋


【摘要】刑法中没有必要规定危险驾驶罪。当代中国的社会矛盾是“后现代的背景,前现代的问题”,西方学者提出在后现代背景下为反思现代性而提出的“风险社会”的概念不适用于中国,不能以风险社会作为论证危险驾驶罪合理性的根据。并非以科学的方法获得的“民意”不能成为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民意基础。行政权重效率,司法权重公正,以刑罚方式惩治多发但危害不大的危险驾驶行为反而不利于遏制该种行为。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后存在着很多难题并会带来很多弊端,无法产生期望 中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风险社会;民意;司法公正;实务效果
【全文】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之后增加了第133条第1款,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为犯罪,其法定最高刑仅为拘役,从而使我国刑法中出现了唯一一个没有有期徒刑的法定刑。


  

  近年来,危险驾驶行为的危害性越来越严重,成都孙伟铭案、佛山黎景全案、南京张明宝案、杭州胡斌案等都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由于这类行为多为富二代或官员实施,民间对该类行为深恶痛绝,网络上群情激愤,媒体上口诛笔伐,行政执法部门手忙脚乱,法律界殚精竭虑、想方设法地企图用刑法遏制该种行为,一时间,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成为过街老鼠,一些人大代表因而提出应当将其入罪。刑法学界之外的人士多认为该罪的设立有其必要,全国人大在浙江、南京等地调查时,民间对危险驾驶的行为反应强烈,呼吁用刑法手段严厉打击该种行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委员们多支持设立该罪名。{1}相反,除个别学者支持该罪名外,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做法却受到刑法学界的普遍质疑。在2010年8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公布之后,学术界就多有反对之声。[1]


  

  《刑法修正案(八)》已经获得立法机关通过并于2011年5月1日生效,成为我国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但围绕刑法是否应当设立危险驾驶罪的争论并未尘埃落定,相反,对该条文进行评估,仍然是法律学人必须承担的责任。


  

  在笔者看来,刑法中实在没有必要规定危险驾驶罪。下面笔者将从三个方面论述危险驾驶罪的理论错位与现实危险。


  

  一、社会现实与刑法需求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