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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理论错位与现实危险

  

  运气好坏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查处的影响还不仅于此。可以想见,即使将目前的警力配制提高一倍、两倍甚至更多倍,也不可能查处所有的—或多数—醉酒驾车行为或飙车行为,而警力配制显然不可能大量增加。即使配制了大量警力,每个路口、每隔一段就有两名警察—至少须有两名警察,否则其取得的证据无效—拦路检查危险驾驶行为;警察也不可能目光如炬地发现每一个正在驾驶室内醉酒驾车的行为人;当警察发现危险驾驶行为后必须立即将危险驾驶人送至公安局处理,这不但会影响交通秩序的维持,而且,在警察离开的这段时间里要是又有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该如何处理呢?公安机关不可能立即派人来换岗,不可能设专人专门负责将被查处的危险驾驶人送至公安局,更不可能在路边设立临时拘留所或像孙行者那样用金箍棒画地为牢。所以,相当多的人会由于运气好、虽然有危险驾驶的行为但却未被警察发现而免受制裁。


  

  这将增加刑法适用的偶然性,从而严重损害刑法的权威。侥幸心理是刑法适用效果的大敌,刑罚严厉不如刑罚必然,提高刑罚的分量不如破除人们的侥幸心理—使所有的犯罪人都受到法律的制裁。实践中以我国的警力、技术手段和现实状况,不可能使多数酒驾行为受到刑罚制裁,这必然进一步增加人们的侥幸心理,谁运气不好谁倒霉,这对刑法权威性的损害是不可估量的。


  

  对其他犯罪的查处也会遇到侥幸心理、刑法适用的偶然性的问题,无论是杀人、抢劫等自然犯罪还是受贿、内幕交易等法定犯罪。但是在其他犯罪中,即使行为当时未被查处,由于行为已经实施、结果已经发生,产生了或显或隐的“犯罪现场”,所以在理论上也还存在着日后查处的可能性,刑罚制裁的可能性—甚至是必然性—一直伴随着已经实施了犯罪的行为人,使其惶惶不可终日,刑法的权威性因而已经得到体现;而对于危险驾驶行为,如果行为的当时没有被查处,日后该行为不可能得到刑罚制裁,即使行为人良心发现、幡然悔悟后自告奋勇地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司法机关对此也束手无策:没有证据证明他当初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所以本罪中的偶然性是彻底的、无法逆转的偶然性,和其他情况下刑法适用的偶然性不可同日而语。


  

  由于刑法适用的偶然性,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将极大地增加交通警察权力寻租和腐败的空间,并同时大幅度增加其职业风险。酒驾入罪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权力实际被掌控在交通警察手里—且不说交通警察本来只有行政执法权而没有刑事侦查权—一旦交通警察愿意放他一马,此人将立即被卸去“犯罪分子”的头衔,而且该头衔以后也不可能再落上他的头顶,除非他再次实施该类行为。巨大的权力—比侦查其他刑事案件所拥有的权力要大得多的权力—必然使交通警察成为贿赂的对象,由于刑事案件的严重性,更由于这类贿赂行为神不知、鬼不觉,按照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事后根本不可能被查处,警察面临这样的考验将很难洁身自好,即使一些警察能够或者试图廉洁奉公,数额巨大的金钱、接受之后不可能被查处的现实,对这些警察心灵的撞击也太强烈、太震撼了,对警察慎独能力的考验也太残忍了,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呀!难道这不会加剧司法腐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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