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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真实”的合理性及其意义(上)

  

  “法律真实”的制度属性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都有所体现。从诉讼证据的屙眭来看,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诉讼法上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的“三性”分别与法律真实的三重含义相对应。证据客观性要求人们收集和掌握的诉讼证据是真实存在的,关联性要求办案人员认定的证据符合特定的案件事实本身的内在规定性,合法性则从社会制度的角度对证据的价值作出要求和限制,只有通过合法手段收集的证据资料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证据。“客观真实”观片面地反映了证据的客观性,最多也只是涉及到证据的关联性,而它基本上没有反映证据的合法性,甚至与合法性是背道而驰的。值得一提的是,合法性是否是诉讼证据的属性之一,在我国诉讼法学界长期存在着激烈的争论,这种关于证据属性的争论实际上也是诉讼真实观念的分歧。法律真实的制度眭在诉讼证据制度中体现得尤为明显。许多证据规则将“客观真实”的证据资料排除在证据的范围之外,使其不具有证据资格或可采性而不能成为诉讼证据,如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规则等。根据民事诉讼理论的辩论主义原则,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尽管是真实的,仍然不能采纳为判决的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自行收集的“证据”亦不能采信。相反,某些不一定具有客观真实性的陈述,法律则允许它们作为证据进入诉讼领域。最典型的如民事证据中的自认规则。总之,法律真实是由法律制度所规范的一种对诉讼证据的认识状态,反映着社会制度对诉讼“求真”活动的要求。


  

  法律真实不是一种唯“真”是问的“真实”制度,在追求案件真实时,它充分顾及“真实”的社会价值。在刑事诉讼中之所以要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行政诉讼中不允许行政机关自行收集证据,都不是因为“证据”本身不符合客观真实,而是出于更复杂的社会价值与利益的权衡。这意味着存在比发现真实更为重要的社会利益需要保护,而这种保护与发现真实是冲突的,因此只好牺牲一定程度上的“客观真实”。例如,证据规则中关于证人拒绝作证的特权规则,就鲜明地体现了这种要求。


【作者简介】
刘田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
【注释】参见毕玉谦:《证明标准研究》,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第475页;樊崇义:《客观真实管见——兼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高树德:《客观事实与程序事实的价值冲突》,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
关于客观真实与刑讯逼供之间的联系可参见樊崇义等:《刑事证据前沿问题研究》,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第204—206页。该文对“客观真实”诉讼观对刑事诉讼保护人权目的的危害,作了深刻而激烈的揭示和批判。
转引自(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著,王明毅、冯兴元等译:《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页。
《艾思奇文集》,第一卷,第102页,转引自郁振华:《形而上学问题:中国马克思主义者的百年探索》,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6期。
孙正聿著:《哲学通论》,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30页。
有关证据与事实,或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区别,已经引起许多学者的论述。甚至有人提出将“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改为“以证据为根据”。参见蔡彦敏:《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重新释读》,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金岳霖著:《知识论》,商务印书馆1983年11月第一版,第784页。
参见汤维建:《英美证据法学的历史、传统与证据规则》,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2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42—43页。
何家弘主编:《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ooo年版,第106页。
一正著:《西窗法语——西方法律文化漫笔》,花城出版社1998年版,第l7l页。
李宗桂著:《中国文化概论》,中山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0页。
参见李德顺:《探索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载《教学与研究》1999年第l0期。
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86页。
孙正聿:《哲学通论》,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45页。
参见樊崇义:《客观真实管见——兼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中国法学》,2OOO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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