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障碍“现象”在我国司法实践领域里是结构性和总体上的,其具体的表现更是多种多样。在刑事诉讼中,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护的诉讼观念,长期无法根治的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问题,都与“客观真实”的观念不无关联。造成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的因素非常复杂,我们不能将此完全归咎于“客观真实”。但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影响在于,司法人员往往在潜意识中将对案件事实“客观真实”的追求当成逼供与超押的“学理”依据甚至“道义”上的支撑。大多数实施逼供和超押的办案人员并非品质恶劣、恶意为之,而是很多人的办案意识认为,“适当”的逼供和超押是取得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必要手段,因为其目的是“正当”的,所以就对手段和方式心安理得。[3]这无疑使“客观真实”的乌托邦理想,变成了司法现实中的“恶梦”。正如荷尔德林尖锐指出的,“总是使一个国家变成人间地狱的东西,恰恰是人们试图将其变成天堂”,[4]这正是“客观真实”对司法实践的危害所在。又譬如在民事诉讼中,造成超期审理、久拖不判的思想认识根源,也与“客观真实”息息相关。很多法官认为,案件“客观事实”未能查清,就不能判案,即使超越审理期限亦在所不惜。总之,在许多司法人员的头脑里,把诉讼证明活动完全等同于纯自然科学的“求真”活动,可以不惜一切手段追求“真实”,丝毫不考虑社会制度的因素,不能认识到诉讼其实是一项社会性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并重的活动。
“客观真实”对证据制度造成的障碍最典型地体现在有关司法鉴定的一系列困惑之中。司法鉴定是一种特殊的证据收集方式。其特殊性表现在,与一般的方式相比,它具有相对较强的科学性,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但是,正是这种特殊性,使得司法人员在(绝对性)客观真实观念指导下,往往把鉴定结论看成具有预决效力的证据形式,面对反复鉴定的多个鉴定结论时就显得无所适从,因为在很多人看来每一个鉴定结论都是“客观真实”的。
我国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形成的(绝对性)客观真实观,有着深刻的认识论根源和思维习惯的影响。对这些根源和影响进行探讨分析,有助于克服这种观念的消极作用。
从哲学世界观的最高层面分析,(绝对性)客观真实观明显受到本体论思维观念的影响。本体论是一种追本溯源式的哲学思维模式,意在探寻世界的本原或“根本”,将纷繁复杂的客观世界的本原归结为一种或几种高度抽象的“超验存在”。本体论的追寻在中西哲学史上不绝如缕。中国古代的“五行”和“气”,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理念”,毕达哥拉斯的“数”,黑格尔的“绝对观念”等等,不一而足,都是本体论的具体表现。在本体论思维中,世界的“本体”(如“气”或“理念”)绝对“客观”地存在,因为它们是“客观”、绝对、永恒的,才能成为一种历久不变、永恒存在的“本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