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禁止克隆人的合宪性之争
孟凡壮
【摘要】克隆羊“多利”诞生以来,有关此类克隆技术能否被用于克隆人的问题引起国家社会的高度重视,国际及区域立法相继出台禁止克隆人以捍卫人的尊严,一时间禁止克隆人成为各国的立法趋势,我国政府对克隆人也持一种基本否定的态度。然而,在国内外,对于立法禁止克隆人的合宪性一直存在争议。本文认为,生殖性克隆严重侵犯
宪法所保障的生命权和人的尊严,并不侵犯
宪法上的科研自由和人的生育权,立法禁止生殖性克隆是完全合宪的。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尽快立法禁止生殖性克隆,并对违法行为处以刑事处罚
【关键词】克隆人;立法;合宪性;科研自由;生命权;人的尊严;生育权
【全文】
现代科技的发展对人类生活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给宪法所保护的人的价值带来一些消极的影响,甚至带来一些灾难性的危害。自1996年英国科学家成功克隆出一只名为“多利”(Dolly)的克隆羊后,动物的克隆引起了科学家的高度兴趣,牛、鼠、羊、猪、兔、马、狗等多种动物相继被成功克隆出来。[1]有关此类克隆技术可否被用于克隆人[2]的问题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国际及区域立法文件相继出台禁止克隆人以维护人的尊严,同时,各国也纷纷立法禁止克隆人。面对这一立法趋势,我国政府明确表明不赞成、不允许、不支持、不接受生殖性克隆人的试验。2003年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对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人员之行为准则作了规定,其中第15项规定:“禁止克隆人”。同年,科技部、卫生部公布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第4条规定:“禁止进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一时间,克隆人问题引发了伦理、科学和法律等多个领域的争论,并形成了观点截然相反的对立双方:支持克隆人一方与反对克隆人一方。围绕应否立法禁止克隆人的问题,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而辩论的核心问题与宪法学关系尤其密切,比如:立法禁止克隆人是否侵犯宪法所保障的科研人员的科研自由和人的生育权?生殖性克隆是否侵犯宪法所保障的生命权和人的尊严?等等,这一系列问题给当代宪法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为方便讨论,我们首先有必要理清生物科技中的“克隆”、“克隆人”等基本的概念。克隆(clone)是指由一个个体通过无性繁殖方式产生的基因型完全相同的后代个体组成的种群。[3]起初,克隆一直是园艺工人的事,指代一种古老的、简单的植物无性繁殖的方法,“克隆”意指“小细枝”。[4]现在,克隆与园艺学的关系日渐疏远,而与动物的生命极其有关。新的克隆技术开辟了在活体内进行核移植的前景,克隆羊多利的诞生更是将“克隆”与“动物的无性繁殖”紧紧绑在了一起。克隆技术被用于人类时应区分两种克隆:治疗性克隆和生殖性克隆。治疗性克隆是指以治疗为目的,把成人细胞核接种到一个被摘下来的卵子里,在实验室内培育胚胎干细胞和有可能被使用的细胞系统或组织的技术。[5]生殖性克隆是指运用细胞核移植技术从人体的体细胞内取出细胞核,将其植入一个去核卵子中,利用电流使其结合成为胚胎、之后历经胚胎、胎儿和新生儿的过程而生长成为一个独立的人类个体。治疗性克隆与生殖性克隆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以治疗为目的,不会产生一个克隆人,后者以生殖为目的,会产生一个克隆人。本文讨论的克隆人是指生殖性克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生殖性克隆与传统的有性生殖也存在显著的差异。有性生殖是通过男女交配或人工受孕方式,使精子与卵子结合成受精卵后,发育成胚胎并形成胎儿后出生的过程;无性生殖是由细胞(如人体的体细胞)提供的单源DNA,经由细胞核移植技术所培育出胚胎并形成胎儿的产生过程。具体生殖过程的差异如下图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