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克隆人确实对宪法上“人”的定义提出了挑战,同时,这可能会撼动整个法律制度的根基。按照分子生物学与分子遗传学的观点,人与其他动物的区别可以通过区分人类基因与非人类基因的方式辨别出来。[24]克隆人完全拥有人类基因,与通常的自然人相比只是生殖方式不同而已。因此,克隆人是不折不扣的一个人,克隆人作为人,应当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应对其进行区别对待。
第三,对于生命权的宪法保障应从何时开始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随着人类对自身了解的增加,生命一般被认为开始于有生命现象的个体,而生命现象则始于精子与卵子融合或以无性生殖技术形成胚胎之际,因此,宪法上对生命权的保障应始于胚胎。[25]当然,生命权的保障始于胚胎是德国宪法法院的见解,不是我国学界的通说,在我国胎儿是否享有生命权也是存有争议的,但从对生命尊重的角度来讲,生命权的保障即使不始于胚胎,至少应及于胎儿。[26]很多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了胎儿的生命权,如《赞比亚宪法》第12条第2款就规定:“任何人不得通过结束怀孕剥夺胎儿的生命,除非符合议会专门法案规定的条件。”[27]
具体到立法禁止克隆人是否侵犯生命权的问题,我们赞成反对方的观点,在克隆技术未成熟之前,科研人员从事克隆人试验危及克隆胎儿的生命,并且极有可能克隆出来一些生理和免疫系统等存在缺陷的人,这都是侵犯生命权的。而克隆一个或几个成人或孩子,把他们当作可移植器官的保存器,从本义上来说是恢复古时候把人当祭品的做法,更是对生命的亵渎。[28]此外,生物学和医学上的生命是判断生命权有无的基准,基于此,被克隆者的生命权终止于死亡(现代医学一般以“脑死亡”为认定标准),而克隆人并不能延续被克隆者的生命。正如著名的科普作家阿西莫夫(I.Asimv)指出的,如果克隆人成功的话,那么“你的无性系(克隆人)只是与你一模一样的孪生兄弟而已,你无性系并不赋有你的意识,如果你死了,你就死了,你并不能在你的无性系里继续活下去。”[29]
三、立法禁止克隆人是否侵犯人的尊严?
对于立法禁止克隆人是否侵犯宪法所保障的人的尊严问题,多数学者认为克隆人侵犯了人的尊严,而立法禁止克隆人是捍卫人的尊严的体现。其立论依据如下:第一,我国《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可见,依据我国宪法,人的尊严不容侵犯。对一个人来说,尊严非常重要,康德曾深刻的指出:“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他东西所代替,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代替,才是尊严。”“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30]受康德思想的影响,20世纪50年代,德国学者Dürig提出的“客体公式”理论提供了重要的判断基准:如果个人成为客体,成为手段,则构成了对人的尊严的侵犯。[31]科研人员从事克隆人研究使克隆人成为技术操控下达成某种目的的手段,明显违反康德“人自身即是目的”的论断,将人客体化,这无疑侵犯了人的尊严。第二,克隆人除将人客体化之外,还侵犯人的主体性、个别性和多样性,这使克隆出来的人失去人的基本尊严。[32]克隆人使人成为技术操纵的对象以及可以在流水线上大量复制的产品,“与自然生殖方式生育的普通人相比,克隆人在遗传特性上的‘自由度’、‘开放度’受到了根本性的限制,普通人在体征与性格上可能承袭父亲,也可能承袭母亲,也可能超越父母而拥有更优秀的表现,而克隆人则在很大程度上先定地受制于其基因供体。”[33]正如德国著名学者考夫曼指出的:“人类复制与人类尊严不相符合,人类尊严主要以无可混淆的个别性与人的无以伦比性为基础。一个人要是知道:我曾经存在过,将被剥夺其所有的自然性、偶发性,以及所有存在的单纯不确定性,因为他的命运就如同一面镜子立在他的眼前。”[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