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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禁止克隆人的合宪性之争

  

  二、立法禁止克隆人是否侵犯生命权?


  

  对于立法禁止克隆人是否侵犯宪法所保障的生命权的问题,赞成的一方认为立法禁止克隆人侵犯了生命权,其立论依据可归纳如下:第一,克隆人可以在器官移植中被运用来延续生命和挽救生命。比如,克隆人可以被用来作为人体备用器官的储存器,通过器官移植来延续被克隆者的生命,而立法禁止克隆人就剥夺了人们延续生命的权利,侵犯人的生命权;[13]再如,骨髓移植可以挽救被移植者的生命,而当克隆人(从病人身上提取体细胞克隆出来的人)是进行骨髓移植唯一可能的骨髓供体时,立法禁止克隆人就是置被移植者的生命于不顾,本质上是在间接地残害生命。第二,克隆人可以实现人的“长生不老”。有的学者曾将人的生命解析为三个层面:生物生命、传记生命和延伸生命。所谓生物生命是指一个人在生物学或医学上的生命;传记生命是指人的生命超越生物生命的层面,如人有心灵;所谓延伸生命是指一个人之生命在其躯体之外或死后之延伸,如基因延伸。[14]克隆人技术一旦成功就会使一个人在基因延伸的意义上达到“长生不老”,立法禁止克隆人就侵犯了人享有“长生不老”的权利。


  

  反对的一方认为,科研人员从事克隆人研究严重侵犯生命权,立法禁止克隆人不是侵犯生命权,而恰恰是对生命权的保护。其立论依据如下:第一,从现在看来,克隆技术还不成熟,维尔穆特研究组在培育“多利”的实验中,融合了277枚移植核的卵细胞,仅获得了“多利”这一头成活羔羊,成功率只有0.36%。[15]近些年来,尽管也有少数体细胞克隆成功率较高的报道,但目前公认的体细胞克隆成功率在1%~3%,克隆胚胎移植后的出生率平均不到10%。[16]这些数据无疑说明绝大多数克隆人在胚胎或胎儿阶段生命便宣告终结。“由于每个人都是一位拥有着神圣不可侵犯权利的主体,任何人都不愿将自己也无权将别人——以牺牲生命和幸福为代价——作为科学研究的试验品。”[17]并且,即使少数能顺利出生的克隆人,也极有可能存在生理和免疫缺陷,其生命也面临着多种威胁。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怀特黑德生物医学研究所的凯文·埃根指出:“即使克隆动物看上去挺正常,其体内依然潜伏着DNA(脱氧核糖核酸)在培养过程中遭破坏的遗传因子,这可能构成各种看不见的险情,这些细胞若在人体内破裂,就会引发诸如精神发育迟缓等弱智症状。”[18]现代宪法不仅要求国家尊重公民的生命权,而且还必须创造条件保护公民的生命权,有意制造很可能有缺陷的人,这是对人的生命权的侵犯。[19]第二,器官移植所需要的器官不见得必须通过生殖性克隆来解决,治疗性克隆技术也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同时,应当区分两种器官移植,即可恢复的器官移植与不可恢复的器官移植。人体的有些器官摘除后是可恢复的,但大部分器官被摘除后是不可恢复的。如果生殖性克隆的目的是要摘取克隆人重要且不可恢复的器官,如心脏、肝脏、眼角膜等,克隆人将因此失去生命,或严重残障。因此,器官移植也极有可能侵犯克隆人的生命权,而现实中有些丧心病狂的人将克隆人视为备用器官储存器的做法是直接地残害生命。


  

  我们认为,在人类享有的所有基本权利中,没有一项权利比生命权更为重要、更为宝贵,生命权是人类享有的最基本、最根本的权利,构成法治社会的理性与道德基础。[20]具体到我国,克隆人对宪法上的生命权的理论提出了诸多挑战,而回答立法禁止克隆人是否侵犯生命权的问题首先必须对如下问题做出必要的回应:生命权在我国尚没有明确的宪法依据,其是否是我国宪法上的一项基本权利?克隆人是人吗?如果是人,其生命权从何时起受宪法保障?我们尝试回答如下:


  

  第一,基于生命权的重要性,多数国家都将生命权明确规定在宪法之中。据统计,截止到2010年4月底,在联合国192个会员国中,有161个国家的宪法以各种方式规定了生命权,占84%。[21]我国宪法虽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但生命权无疑是我国宪法隐含的基本权利。也正如学者所言“是否在宪法上直接规定生命权并不影响生命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属性与价值。”[22]生命权等自然权利应受宪法保障是不言自明的,如果认为只有宪法规定才受保障,很容易造成这些自然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印象。[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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