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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禁止克隆人的合宪性之争

  

  四、立法禁止克隆人是否侵犯生育权?


  

  克隆人的争议还涉及到宪法上的生育权。生育权并不是各国宪法明文规定的基本权利,但正如学者所言:“虽然世界各国都鲜有直接将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文本中加以确认,但并不能就此否定生育权本身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为公民所享有。也许正是因为该项权利太基本,所以各国立法时才未用宪法将其加以确认,认为这是不言自明的事。”[44]生育权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中国人一直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生育权是植根于我国历史和传统的基本权利。并且,生育权也是隐居在我国宪法文本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可以从宪法文本中解读出来。我国《宪法》第49条第1、2、4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生育权的保障是婚姻和家庭存续的基础,从长远看来,没有生育权就没有婚姻和家庭,也就无所谓宪法上的“母亲”或“儿童”。“婚姻自由中隐含着生育的自由。”[45]夫妻双方只要不违背计划生育的义务,完全有生育的权利。因此,从我国《宪法》第49条完全可以解释出生育权。


  

  那么,生育权是否包括通过克隆人的方式拥有自己的孩子的权利呢?很多学者认同此观点,如有的学者认为,生育权的范围包括生育子女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也包括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和方式的权利。[46]美国学者唐奈认为,广义的生育权(或称基因遗传权)是指公民依法通过两性自然或人工授精受孕、怀胎、分娩以及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养育后代的权利。[47]可见,依上述学者的观点,生育权包括通过克隆的方式拥有自己孩子的权利,而立法禁止克隆人侵犯了人的生育权。


  

  同时也有的学者持有不同看法,认为生育权不应当包括选择生殖性克隆生育的权利。主要理由有两点:第一,从克隆孩子身心健康角度来讲,现在的克隆人技术还不成熟,可能会导致克隆孩子生下来就有生理或免疫缺陷等问题。并且,克隆孩子缺乏自我的独特性,也可能使其在心理上产生不良的反应,如自卑等。同时,克隆孩子可能出生在单亲家庭或同性恋家庭中,这对克隆孩子以后的健康成长也是非常不利的。第二,从婚姻、家庭结构角度来讲,生殖性克隆不仅会导致单亲家庭和同性恋家庭的增多,还会模糊代际之间的关系,导致亲子关系的混乱。传统的家庭关系,不论通过自然性交,或人工生殖、或收养,都是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通过生殖性克隆产生的人在遗传基因上与被克隆的人是一致的,那前者是后者的同辈,还是“儿子”辈,或“孙子”辈呢?这完全搞乱了亲子关系中的各种人文标系。[48]因此,从保障克隆孩子的生命健康和宪法保护的婚姻、家庭秩序的角度考量,立法禁止克隆人没有侵犯生育权。


  

  我们认为,生育权是社会延续的基础性权利,也是我国宪法隐含保护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基于理性或经济等因素的考虑,即使将来允许克隆人,大部分理性人固然会选择进入婚姻或异性关系,选择通过克隆技术生育的人也不会多。但是,生殖性克隆会给传统的婚姻、家庭结构带来一系列的冲击,如果允许生殖性克隆,我国相关的婚姻、继承等法律制度肯定要做出很大的调整。生育权包括选择通过克隆技术生育子女的权利,但有一个前提:必须要保障克隆出来的孩子的身心健康。那些想拥有自己孩子的人肯定也不希望克隆出来一个身体有缺陷的孩子,因为对他们来说这可能不仅仅意味着不能享受天伦之乐,而可能意味着沉重的经济或心理负担,而现在的克隆人技术难以保证能克隆出一个完全健康的孩子,据此,当前生育权应当让位于克隆孩子的生命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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