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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禁止克隆人的合宪性之争

  

  生殖性克隆过程示意图[6](见附件)


  

  一、立法禁止克隆人是否侵犯科研自由?


  

  对于立法禁止克隆人是否侵犯宪法所保障的科研自由的问题,赞成的一方认为立法禁止克隆人侵犯了科研自由,有的学者甚至认为禁止克隆人限制科学的发展,是反科学的![7]有的学者认为,科研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立法禁止科研人员从事生殖性克隆技术的研究,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7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与鼓励和帮助”的规定,其合宪性值得质疑。[8]有的学者指出,科研自由这一宪法原则涉及到几个重要的问题:即:人能否成为科学的对象?人能否成为科学试验的对象?人能否通过科学的人为介入而出生?对这些问题并不能做出否定的回答,因此,禁止克隆人的立法难有法理上的正当性,进而违背科学研究的自由原则。[9]


  

  反对的一方则认为,科研自由确实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科研自由不是绝对的,科学技术上能做的,不一定都应该做![10]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科学技术带来的负面效应日益显露,片面强调对科研自由的保护可能对宪法价值带来灾难性的危害。因此,对科研自由加以限制是非常必要的。并且,在我国对科研自由加以必要的限制也有明确的宪法依据。《宪法》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一规定意味着尽管科研人员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自由,但其研究要符合人类社会基本的伦理要求,不能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更不能侵犯生命权和人的尊严,而科研人员从事克隆人研究完全突破了《宪法》51条的限制,侵犯了克隆人的生命权和人的基本尊严,对此种行为加以立法禁止是合宪的。


  

  我们认为,从历史发展的眼光来看,宪法基本权利的规定,无疑是在保障人民免于遭受国家权力滥用的侵害,因此,基本权利本身是一种消极的权力,也是一种“防卫权”来对抗国家的侵犯。[11]科研自由是宪法所保障的公民非常重要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作为一种自由权,主要是防御国家公权力的任意侵犯,这意味着公民可以自由的对科学领域的问题进行探讨,不允许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加以任意干涉。但是,科研自由并不意味着科研人员可以完全不受拘束而为所欲为。其实,现代科技的发展对宪法价值构成了强大的冲击和挑战,宪法学要在限制和保护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既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也要以宪法理性抑制科技的非理性。[12]判断立法禁止克隆人是否侵犯科研自由的关键在于,要理清克隆人是否突破了《宪法》51条的限制,而立法禁止克隆人与生命权及人的尊严的关系的讨论便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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