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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诉讼化的误区和出路

  

  后现代主义司法理念鼓励纠纷通过非讼方式解决,在这一语境下,占主导地位的对抗型的争端解决方式——诉讼逐渐让位于合意型的争端解决方式。然而,我国的情况却恰恰相反。民众和官员对诉讼正表现出罕见的热情,小至讨说法性质的“1元钱官司”、“争气官司”,大至不满高考招生实行“倾斜分数钱”而提出的“平等教育权官司”、“男女平等权官司”等等,层出不穷的权益诉求如潮水般涌向法院,诉讼作为“最后救济手段”的地位正逐步发生转变,成为了事实上解决纠纷的“第一道防线”。据《中国青年报》2002年10月9日的报道:“近年来,各地法院受理的小额侵权赔偿纠纷越来越多。此类纠纷大多是为一点小事,或者是为了赌气争胜,动不动就进入诉讼程序,其结果往往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与此同时,法院为了扩张自身的权力范围,摆脱在宪政格局中处于边缘化境地的窘况,一方面广开“衙门”,企图将各种纠纷都纳入司法轨道,“受案范围呈现扩大之势”,[11]诉讼被过度使用于纠纷解决;另一方面,为克服“久调不决”的现象,强化判决对经济秩序的规制作用,司法实践中过度渲染庭审功效,片面追求所谓的当庭宣判率,使我国的诉讼模式演变成彻底的“判决型”模式,曾经焕发旺盛生命力的调解在判决面前成为可有可无的摆设。从以下两表中,我们或许可以窥豹一斑。


  

  表一:一审民事案件[12]与调解案件[13]的数量比


  


  


  
  
  
  
  
  
  
  
  
  
  
  
  
  
  
  
  
  
  
  
  
  
  
  
  
  
  
  
  
  
  
  
  
  

  
年份

  
一审民事案件数量(A)

  
调解纠纷数量(B)

  
A/B

  
(%)

  
1993

  
2091651

  
6222958

  
33.6

  
1994

  
2382174

  
6123729

  
38.9

  
1995

  
2714665

  
6028481

  
45.0

  
1996

  
3084464

  
5802230

  
53.1

  
1997

  
3242202

  
5543166

  
58.5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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