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司法权威的根本在于司法公正。只有司法独立、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完善的司法程序制度才能保证司法裁判的公正,而唯公则生明,唯廉则生威。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保障司法独立,切实解决“审判分离问题”。
只有当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自主地解决纠纷,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时,它才获得了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地位。司法不独立,处处听命于人,甚至自己的命运都掌握在其他机关手中,法官像木偶道具一般,只审不判,人们又如何能够将主持公道的希望寄托于他?他又怎么能产生权威?
第二,改革再审制度,维护司法裁决的终局性。
长期以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国审判监督制度的重要指导思想。它强调凡生效裁判有错误,都应当予以纠正。应当说,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作为我党的思想原则无疑是十分正确的,体现了我党一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和对人民极端负责的工作态度。但将其运用到司法领域,特别是再审制度中,则产生了种种弊端。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导致终审不终,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
我们知道,绝对公正只是一种美好的理想。司法裁判只能在法律真实的基础上实现结果的相对公正而不是绝对公正、多数公正而不是全部公正。无论司法程序多么严密,制度多么完善,个案裁判错误都是在所难免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在个案公正与司法终局性价值冲突中如何取舍。我们是坚持“经过司法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都一一贴上封条,成为无可动摇的真正的过去。”[24]宁可牺牲个别案件的公正以充分发挥司法“定纷止争”的功效还是因为无法容忍哪怕是个案裁判的错误而宁可伤害司法的确定性以及社会的安定性?笔者认为,我们只能选择前者。因为“在司法裁判领域,不可能做到每个案件都‘实事求是’,也没有必要做到所有案件都‘有错必纠’。为了及时解决纠纷,维护司法权威,就必需付出一部分所谓的‘错误裁判’得不到纠正的代价。”[25]法院“出尔反尔”、“朝令夕改”必将自毁权威。当然,笔者并不是主张取消再审制度,而是认为应改革再审制度。再审应定位于依法纠错,再审启动的条件、启动的主体以及时间、次数等均应予以限制。民事案件再审启动尤其应从严掌握。
第三,强化执行,解决“执行难”问题。
法院判决不能执行将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是不言而喻的。
当前,解决执行难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加大舆论宣传,正确认识“执行难”。“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很多是法院外部原因造成的,那种忽视当事人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将被执行方客观无法履行完全归责于法院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