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消极并不违背审判工作便民利民与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早在解放区时期,我们就形成了就地办案、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这种方式体现了我们党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以及我国司法特色。近年来,我们不断反思原有的审判模式及司法体制,不断总结司法规律,积极推进司法改革。比如,借鉴当事人主义,由法院主动出击调查证据转为以当事人举证为主,庭审由纠问式转为辩论式,从以前提倡法官深入工厂街道、田间地头到如今的法官与当事人保持距离,坐堂办案。如此这般,法院的审判工作还能便民利民吗?
笔者认为,不应该将二者对立起来。代表群众的利益绝不是离开审判工作另搞一套,没有审判,司法服务无从谈起。因此,要始终立足审判,着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努力提高执结率,使当事人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司法服务。其次,人民法院要在恪守司法中立和程序公正的前提下,通过务实而有效的便民利民措施,消除各种不必要的延误和繁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第三,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尽力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就是对经济建设最好的服务。
实践中,还有一些法院设立了立案接待大厅,为有关人员提供办事查询、座位、饮水等便利,使当事人在文明、尊重、轻松的环境中实现自己的诉讼权利。司法应以民为本,司法应当是人性化的。我们反对的是违背司法内在规律,丧失中立立场,具体地服务于一方当事人。
需要指出的是,司法消极不等于法官无所作为。司法消极被动更多是指诉讼程序启动以及作出裁判时的被动,而在诉讼过程中,不应也不能放弃应尽的职责。尤其是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农民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也没有条件获得律师帮助,法院不能以落实当事人举证责任、司法消极为由,不给当事人举证提供应有的帮助。有人提出,当前在我国农村应多一点职权主义,在城市应多一点当事人主义,这是非常有道理的。
四、司法公正
公正也就是公平、正义,而英文“正义”(justice)的另一含义就是司法,可见正义与司法是密不可分的。司法公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能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分配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对于公正价值的追求是设立法院的根本原因。
公正的前提是公开,即所谓公正的实现本身是不够的,公正必须是公开的,在毫无疑问地被人们能够看见的情况下实现。公开包括审判组织的组成公开、审判的地点、时间和场所公开、审判过程的公开、司法依据的公开、审判结果的公开。现在存在的问题是形式上的公开较多,但实质上的公开即让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了解裁判形成的过程以及理由还远远不够。尤其是“审”与“判”的分离,导致公开审判形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