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实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使当事人对胜诉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无力履行而无法执行有足够的思想准备,以避免法院因客观无法执行而承受道义责任。
第三,完善法律规定,严格法庭秩序,加大对藐视司法权,逃避执行、暴力抗法行为打击力度。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在谈论藐视法庭罪时曾经指出:“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的社会的基础。为了维持法律和秩序,法官有权并且必须有权立即处置那些破坏司法正常进行的人。”[26]可见,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意义重大。
第四,坚决反对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扰。当前比较突出的是一些地方领导以种种原因设置执行禁区,规定人民法院不得执行的范围和时间。笔者认为对此要加以鉴别,要坚决反对以种种借口搞地方、部门保护主义。
第五,加大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最终解决执行难问题。
【作者简介】
邹伟,单位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陈文全,单位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释】
托克威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12月第1版,第110至111页。
贺卫方:《法边馀墨》之《正义的行头》,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2版,第40至41页。
丹宁勋爵著:《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杨百揆刘庸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63至68页;
《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95页。
周天玮著:《法治理想国-苏格拉底与孟子的虚拟对话》,商务印书馆1999年10月第1版,第105页。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3月第一版,第81页。
曾浩荣:《论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肖扬:《在“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论坛”上的致辞》,载于《公正与效率的法理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第9页;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3月第一版,第1页。
肖扬:《在“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论坛”上的致辞》,载于《公正与效率的法理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第9页。
贺卫方:《司法公正的增长点》。
贺日开:《司法权威关系论纲》,载于《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3年第3期,第2页。
万鄂湘:《加入WTO与我国司法理念的更新及法制改革》,《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3年第3期,第18页。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构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
贺日开:《司法权终局性:我国司法的制度性缺失与完善》,载于《法学》2002年第12期,第10页。
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杨百揆刘庸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