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外的法官身份保障制度仍然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这一制度有利于法官的职务的稳定,从而有利于法官职业的专业化和整体素质的提高。很长时间以来,我们一直将法官等同于一般的干部,强调其政治表现、注重行政级别的安排,而忽视了法官职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因此,在各地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时常被调进或调出,新调进的院长和副院长经过一段时间刚熟悉了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又因各种原因而被调出法院,从而使法官的职务极不稳定。事实上,法官应当实行合理流动,但职务应当保持稳定和固定,无法定的原因不得随意将法官调出,否则极不利于法院法官职业的专业化。另一方面,这一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独立,使法官不受任何外来的威胁或干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从实践来看,许多地方的法院的法官听命于行政领导的指导,偏袒本地当事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便是法官身份上缺乏保障,如果胆敢违抗指示,便极有可能被调离、降级、撤职。可以说没有完备的法官身份保障制度,司法的独立和公正是不可能实现的。当然建立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的前提是必须严格法官的任职资格,对法官实行严格挑选,一旦按照严格的选任程序选定某个法官,则应对其实行充分的身份保障。
【作者简介】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美)哈罗德·伯曼编:《美国律师讲话》,三联书店出版社1980年版,第208页。
约翰·小努南:“法官的教育,才智和品质”,载《法学译丛》1989年第2期。
约翰·小努南:“法官的教育,才智和品质”,载《法学译丛》1989年第2期。
(英)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第262页。
转引自(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9页。
朱苏力等:《关于司法改革的对话》,载《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第164页。
蔡彦敏:《论市场经济形势下民事诉讼结构的调整》。
John.Henry Merryman: Civil law Tradition,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69
Max Weber, Wirtschaeft und Gesellschaeft, 14th edn, 1956, 457f.
Honourable lord justice Brooke (sir Henry Brooke), Royal Courts of London, June 21, 1966.
参见肖扬主编:《当代司法体制》,第27-28页。
参见肖扬主编:《当代司法体制》,第51页。
参见季卫东:“法律职业的定位——日本改造权力结构的实践”,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
肖扬主编:《当代司法体制》第1页。
肖扬主编:《当代司法体制》第1页。
参见李浩:“法官素质与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
参见肖扬主编:《当代司法体制》,第28页。
参见柴发邦主编:《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第1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