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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专业化与司法改革

  

  现代社会,主张法治的国家都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孙晓楼先生在《法律教育》一书中认为,法律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道德,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那么,保障法官能够依法办事、公正裁判的基本素质是什么?我认为,法律职业者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包括以下几项:


  

  1、信仰法律。


  

  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指出的,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的遵守。法律职业者与一般民众的区别正在于此,他们必须更加信仰法律。如果作为执法者的法官、检察官这些法律职业者都不信仰法律,我们又怎能期望普通老百姓对法律有所信仰呢?作为法律的专家,法律职业者必须崇尚法律,把法律作为其第二生命。就法律职业的宗旨而言,任何法律职业者都应当奉行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宗旨,要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忠于职守、不畏艰险、廉洁公正、铁面无私。要严格遵循法律,坚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法治社会中,法律职业者们应当不屈不挠地为实现法律的目的而殚精竭虑,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不仅是对法律的亵渎,也是践踏自身人格的行为。对于法律职业者的来说,不仅仅是要求做到自己信仰法律,不可知法犯法,而且要做到努力使他人信仰法律。尤其对司法者而言,其职责便是行法、护法、捍卫法律、弘扬法治,在奉行法律方面,应当具有卫道士的气概和殉道者的志节,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孟子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能否发出实效或发挥应有的功能,最终依赖于司法者的努力。


  

  2、精通法律。


  

  法律职业者应当成为法律的专家,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娴熟的法律技巧,这不仅是其职业本身所提出的基本要求,更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法律职业者作为一类特殊的职业群体,其主要任务就是正确定适用法律合理的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纠纷,因此法律职业者不仅需要通晓实体法也要清楚,同时还要知道如何正确的适用法律。法律职业者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需要将抽象的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因此必须能够正确地解释法律和填补法律的漏洞。法律职业者还要了解社会、精通事理,具有对事理的综合分析与判断的能力,做到事理明晰、法理透彻、逻辑严谨。只有这样才能达成公正的裁判结果。


  

  3、具有高度的职业操守。


  

  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不能仅具有一般公民的道德水平,而应当赋予其更高的职业伦理标准。法律职业者尤其是司法者能否做到依法办案、刚正不阿、铁面无私,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其能否做到廉洁奉公、不吃请受贿、不经商图利,不贪图享受。所谓“公生明,廉生威”,法律职业者的道德人格是支撑司法公正的柱石之一。例如,法官所从事的审判活动常常被视为“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惩恶扬善、抑浊扬清,带有强烈的“善行”色彩,然而这一切都取决于法官本身能否公正廉洁。按照古希腊哲学者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公正是个人的美德,然而,对于法官来说,公正是其基本的素质。“理想的法官就是公正的化身”[1],而缺乏公正意识的法官根本就不是真正的法官。法官在审判中要始终保持中立、公正、做到不偏不倚,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公正不仅要求法官始终保持独立的地位,决不可以与诉讼当事人发生任何利益关系,也不得将其个人的爱好、憎恶、偏见带入司法审判过程。同时也要求法官充分理解法律的正义价值,要有追求正义的良心和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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