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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专业化与司法改革

  

  从这个意义上说,英美法在法官选任上所采用的“年长加精英”的模式,确实符合法律这个行业的专门要求。英美法系国家自普通法形成以来,便强调法官造法,承认法官具有创造“先例”的权力。“先例”甚至可以优先于制订法而适用。法官不仅是各种纠纷的最终裁决者,而且在立法方面也扮演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由于法官在社会生活中的极端重要性及普通法重视实务的特点,因此普通法历来强调法官必须富有实务经验且道德学问都是优秀的人士担任。法官的特点是“年长、经验、精英”。[8]马克斯·韦伯指出,普通法从个别案中抽象出规则然后运用到公案中的摸式,要求富有实务经验的人来操作,而不需要成文法和理论所指导。这也是普通法未能继受罗马法的原因。[9]根据“年长、经验、精英”的原则要求,美国对法官任职资格具有具体的规定。一般来说,全职的法官必须“具有法律知识和经验,判断和分析的能力,有良好的决定和交流技巧。富有权威、道德、公正、能够理解普通人和社会,性格温和,有礼貌和尊严,对社会服务具有责任。”[10]全职的法官都必须从律师中任命,担任地方法院的法官(不包括治安法官),必须有不少于7年的出庭,律师的经历;担任高等法院法官职务者,必须具有10年以上的出庭律师的经历,或者具有曾任2并以上高等法院法官的资格。法官最初任职时的平均年龄为47岁,高级法院的法官年龄一般都在60岁以上。[11]法官一般都毕业于剑桥、牛津等名牌大学,具备法官资格的人士尚需要经过由业余法官、法律界人士所组成的专门委员会进行面试和严格的选拔,才有可能被确定为法官候选人。在美国,尽管没有英国那样具有明确的法官任职资格标准,但一艘强调实务经验。法官应具有法学学士或法学博士学位,大多数法官都应从优秀的律师中选任,担任过最高法院法官的人几乎全都做过律师,许多联邦法官在被提名前都担任过联邦或州的公职,具有丰富的行政经验。[12]


  

  5、正确的思考方式。


  

  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法律职业者还必须具有良好的思考方式。其中包括。第一,良好的法律意识和依据法律思考问题的习惯。在这方面要表现为具有一切依法办事的卫道精神。法律职业者不能接受各种违背法律规定的交易和习惯。第二,法律职业者要习惯于听取当事人的不同意见,从中找出最佳方案。第三,法律职业者的思考方式应以三段论推理为基础,力图通过绵密的思维而将规范与事实巧妙地结合起来,熟练地运用法律规则解决各类纠纷,同时也更注重对于规范的合理性涵义的推敲和综合操作,留心于法条之后的共同规则和指导原理。[13]独特的思考方式也是法律职业者不同于其他有职业者的特点。


  

  法律职业者的上述基本素质固然是法律职业化的必然要求,对法律职业者素质的培养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当前,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必须依赖于司法改革并继而推动司法改革。必须通过司法改革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我认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从总体上提高我国法官队伍素质,从而适应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要求。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便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14]法官手中操有最终解决纠纷的裁判权。虽然,检察官、律师这些法律职业者对于社会纠纷的解决也有重大影响,但对纠纷的最终裁判权是握在法官手中大。这就是为什么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对法官的资格要求要比对律师和检察官地资格要求更高的缘故[15]。人民群众将其自由、生命和财产的保障重任托付给法官,理所当然要求法官必须是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的人士,必须是民众可以信赖而且值得信赖的人士。我认为,当前通过司法改革以提高法官的队伍素质,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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