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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专业化与司法改革

  

  第六,完善审判长选任制。近几年来,我国各级法院普遍推行了审判长选任制。审判长选任制无疑是人民法院在建立科学的法官制度方面、为尽快提高我国法官队伍素质所做出的一次有益探索,也是推进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这项改革对于提高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但如何才能保证选任出来的审判长是真正德才兼备,既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又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才干的人士呢?我认为,关键在于选任的程序必须公正、科学,选任的标准必须明确,最好对参与选任的审判员的基本条件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再确立详细的、科学的技术指标,通过这些技术指标以保证选任的审判长符合公正裁判的要求,也可以防止以人际关系作为评判的标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长的选任程序及任职条件作出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审判长的任期也涉及法官制度改革的问题。在国外,法官的独立通常是与法官的终身制联系在一起的,但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法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选任的程序也正在摸索之中,此时如果套用终身制,未免产生一些不好的结果。但是,在审判长选任出来后,频繁的更换,则很难充分发挥审判长选任制度意图发挥的作用,在增进司法独立、法官独立方面也无法起到太大的作用。因此,我建议在审判长选任出来后,其任期可以初步确定为五年。待到将来法官素质、选任程序等配套制度得到完善改进后,可以再延长该期限。


  

  实行审判长选任制,作为司法改革的具体方式之一,必须有助于增强司法的独立,改变目前“权责不清、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以及法院体制的行政化的现象。要使审判长选任制达到这一目标必须真正落实法律赋予审判长所享有的职权,审判长应当成为合议庭的组织者,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挥指挥作用。当然,审判长作为合议庭的成员,在合议案件时必须经过民主讨论,不能将自己的意见凌驾于其他成员之上。在合议期间他决不能成为合议庭的领导者或主导者。


  

  第七,通过司法改革建立法官的身份保障和经济保障制度。按照许多学者的看法,法官在社会中应具有较高的地位和良好的收入,这不仅有助于增强法官的自尊感,对自身职业的珍惜以及对社会交往中教养的注重,而且有助于法官对自身公正、廉明形象的维护。尤其是有助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18]。这一看法是不无道理的。各国司法制度的立法和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为保障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各国普遍确立了法官保障体制。为解除法官后顾之忧,使其不受外部干扰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规定了法官不得兼职、法官的高薪制和退休制,法官具有稳定居高的地位确有利于保持公正廉洁。实践证明,法官有了较高的收入,不一定就不会发生腐败,但收入过低,极容易导致腐败。所以,我们建议法官的收入应当高于一般的公务员。这不仅是因为法官职业本身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同时也是因为法官职业本身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应当具有高于一般的公务员的收入。当然,法官具有良好的收入只是相对于其他职业而言的,在法律职业阶层之中,法官的收入不可能达到律师的水准,且不可能从其他渠道获得收入。所以,尽管社会应当保障法官具有良好的收入,但法官更应当意识其职业在社会中的地位及重要性而始终保持廉洁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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