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要通过司法改革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有关司法人员的选拔、考核、培训、提升、免职、降级等制度。2001年我国修改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实行了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是我国司法改革中的重要举措。虽然司法统一考试解决的只是一个法律职业者在从事法律职业方面的准入标准问题,但是通过司法统一考试制度的完善,有助于推进法官遴选、培养、考核和升迁等制度的完善。通过司法统一考试制度的完善,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也有助于法律职业者相互之间的交流理解,形成共同的知识背景和职业背景,增进法律职业者特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增强法律职业者职业的神圣和尊荣,树立法律职业群体抵御外界不当干预的勇气与能力,对引导、培养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起到示范作用。但在建立一套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的管理制度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努力。一方面,我们需要将司法审判人员从一般的行政人员中分离出来,对其要实行专业化的管理。我国之所以要制定《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就是要将法官、检察官与一般公务员的管理分开。法官在生活和福利待遇等方面不能完全套用一般的行政级别。另一方面,为了做到独立审判、公正司法,必须要强化法官和检察官管理制度方面的专业色彩,减少行政管理色彩。法官的级别不能与一般的行政级别完全混淆,对审判长的选任不能完全根据行政级别来确定。这些都是实行法律职业专业化所必需的。
第二,明确法院内部各类人员的界别并建立相应的分类管理制度,理顺法院内部审判人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如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及后勤、行政保障人员的关系,后勤和行政保障人员不能从事技术性很强的、责任很重的审判活动,而法官也不应当担负过多的非审判性的行政事务。把法官从各种非审判性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对于增进专业化水平,提高司法效率是十分必要的。我国目前法官队伍庞大,但相当多的法官的精力并没有完全用于审判活动,而如果一些后勤、行政保障人员也参与办案的话,不利于保证办案质量和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第三,通过建立统一的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官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司法廉洁。法律职业者既然从事特殊的职业,就应当有特殊的职业道德要求,而不能只是受党纪国法的约束,还应当受特殊的职业道德的约束。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显然不可仅采用一般公民的道德标准。如一般公民只需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即可,而法官不仅应守法而且要严格执法、在办案中,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谋私利、清正廉洁。再如一般公民可以自由出入歌厅、舞厅、酒吧等各种合法的娱乐场所,而法官出入这些场所应受到限制,不可丧失和降低法官的尊严。一般公民可以合法地兼职,法官的兼职要受到严格的限制。总之,正如美国《司法行为准则》所规定的,法官以及司法的行为不得“使人们对其作为一名法官的公正的裁判能力提出合理怀疑”,不得“贬低司法机关的形象”,有损法官的尊严。因此,应当制订《法官的职业道德准则》,对法官提出比一般公民的职业道德更多的职业道德要求,这是由法官特殊职业本身决定的。所以对法官的考核不仅仅是专业和义务方面的考核,还应当包括对职业道德的遵守以及操守方面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