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必须廉洁,因为司法本身不可掺杂任何金钱交易和物质诱惑。法官的公正、权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廉洁无私。诚然,社会应当尽可能使法官具有稳定的、良好的收入,使其无生活上的后顾之忧。但是,身为法官,其本身不应当追求奢华的生活方式,而应以清廉,简朴为美德。美国学者约翰·小努南曾比较了普通法国家历史上几位最伟大的法官,即布莱克顿、科克、培根、马歇尔、霍尔姆斯、卡多佐、布兰代斯,他发现这些人都具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不仅以公正无私闻名于世,也以简朴的生活方式而著名。[3]据此,小努南认为,法官应当追求简朴的生活方式。我认为,较高的生活待遇不一定会保证司法的廉洁,但待遇不高却一定不能保障司法的廉洁,法官要始终公正廉洁,则不应当追求奢华,贪欲和各种物质享受,否则极易被金钱和物质所引诱,导致“惊堂木”被“孔方兄”所侵蚀。美国法社会学者科特威尔认为,法官这种职业往往“被看作是超脱狭隘的自身利益的一切考虑的”[4],法官应当在社会交往中保持一定程度的“孤独性”。这就是说,法官不可广泛地交朋结友、四面酬祚,八面应付,否则难免陷入多种人情编织的网中。法官更不可与社会上的各色人等泡在一起,吃吃喝喝、打麻将、进出娱乐场所,这些行为不仅会严重损害法官的尊严和公正的形象,也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法官的公正执法。
4、要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按照美国近代著名的法官科克(EdewardCoke)的经典说法,法律上的各种案件“是由人为理性和法律判决来决定的,而不是由自然理性来决定的;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5]与自然科学以及社会科学的许多其他门类不同的是,法律与人类社会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没有社会生活经验的人,对于法律纠纷是难以作出明智而公正的裁判的。[6]因此,法律职业者尤其是司法者更需要具备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或法律工作经验。因为司法工作与一般工作相比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在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审查判断,还是对应适用法律的选择,都不能不受到审判主体审判经验等因素的影响和限制。[7]审判工作本为是一门复杂的艺术,不仅要求审判人员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而且应有娴熟的运用法律的能力、分析和判断事非的能力,评价和分析证据的能力以及组织和驾驭整个庭审活动的技巧等等。总之,要出色地完成审判工作,必须要有一定的法律工作经验,这些经验包括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师、公证员等法律工作达到一定年限以上所获得的工作经验。担任院长等重大职务更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工作经验,自不待言。即使担任初任法官,也要有一定年限的法律工作经验,才能正式升任法官,绝不可根据行政级别的考察而直接将毫无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士任命为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