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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负担动态论研究(下)

  

  而在民事诉讼中:第一,受证明负担分配法则的约束,当事人双方对自己提出的本证事实主张或反证事实主张,原则上都有举证负担(为证明负担的内容之一)。第二,民事诉讼中没有类似于无罪推定的“无辜推定”或类似于疑罪从无原则的“事疑从无”原则规定,即使“事疑”,也要看双方本证与反证或其他抗辩事由的证明度,何者为优。第三,民事案件事实证明度要求不高,如优势证据规则等。这样,在民事案件中,就不能完全用刑事诉讼中的抗辩方法,比如,在一方当事人如原告向法院提出的事实主张与证据,在法官内心已经达到60%以上的确信度,被告方在不抗辩的情形下,法院即可判原告胜诉;如果被告只是用刑事抗辩的技巧或诉讼策略,一味地否定或削弱原告的证据能力与证据力,结果使法官对原告的事实主张真实性的内心确信度降至40%或50%,在被告仍没有提出其他事实主张的情形下,根据优势证据规则,二者证明优势比仍为40%或50%比10%或20%,原告的优势度仍优于被告,法院仍应判原告胜诉。相反,被告在积极地否定或削弱原告的证据能力或证据力的前提下,再为其他事实主张与举证,如果发生:(1)反证等其他抗辩事由的证明度优于原告本证的证明度,如原告是30%而被告是40%,则法院应当判被告的事实主张成立;(2)反证等其他抗辩事由的证明度与原告本证的证明度相等,如原告是30%而被告也是30%,这样,就发生了事实真伪不明情形,法院应当根据证明负担分配法则,判决承担证明负担的一方当事人败诉。可见,掌握证明负担动态论,对司法实践中不同的主体处理不同类型的案件有不同的指导作用的。


【作者简介】
陈界融,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See American Law Institute,Model Code of Evidence,Ch.Ⅰ,Rule1.(2)(3).
摩根著,李学灯译:《证据法之基本问题》,45~46页,台北,世界书局,1982。
Morgan,Basic Problem of Evidence,Ch.2,BurdenofProof.
李浩教授、张卫平教授、毕玉谦教授、叶自强教授、陈刚教授等的代表性观点,详见李浩:《民事举证责任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张卫平:《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外国民事诉讼研究引论》,成都,成都出版社1993;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叶自强:《民事证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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