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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及其诉讼结构

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及其诉讼结构



——以权利人的视角为分析路径

蒲菊花


【摘要】无权处分涉及多层面的法律关系和多方主体的利益保护,其诉讼构造往往突破两造对立的格局,故与诉讼第三人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无权处分合同因权利人的追认而生效时,该合同应对权利人发生效力,权利人和受让人可相互直接提出请求;但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处分人和受让人往往都会卷入诉讼,且其诉讼地位会因权利人请求类型和提出方式的不同而出现变化和转换,诉讼结构因而较为复杂。
【关键词】无权处分;追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及背景分析


  

  无权处分素有“法学上的精灵”之称,其规范不仅涉及多层面的法律关系和众多法律制度,更直接关系到权利人、处分人和第三人[1]三方主体在法律上的利益冲突与平衡,不论是在实体效果还是在诉讼构造上,理论构成均十分复杂。试举一例:甲有一部手提电脑委托乙修理,乙却私自将该电脑卖与丙,后甲得知此事,遂起纷争。在该事件中,若甲想追回电脑,他应当如何进行请求?又如何在乙和丙之间确定其诉讼的相对人?


  

  若甲愿意出卖该电脑而欲追索价金时,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能否对甲产生拘束力?他能否直接对丙提起诉讼?这些问题不仅牵涉到无权处分在实体法上的效力状态,与诉讼的主体构造更是息息相关。


  

  我国《合同法》第51条首次从立法上对无权处分进行规范,将其确定为效力未定的合同。[2]自《合同法》颁行以来,该规定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学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论。但遗憾的是,在这场盛况空前的争论中,学者们的研究视角往往集中在实体法领域,鲜少有人结合诉讼理论来对无权处分的效力状态及其诉讼结构进行分析。如前所述,无权处分由于涉及三方主体,发生诉讼时不可避免地会牵涉到第三人的利益保护问题,从而突破两造对立的诉讼格局而出现第三方主体,因而其诉讼结构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与诉讼第三人制度关系密切。对于这种联系,在我国的诉讼实务中其实早有意识,但囿于法律对无权处分的效力状态并无明文规范,加之无独立请求第三人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着结构性缺陷,因而人们往往只是将其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常见案型之一,对诉讼主体形态的认识较为简单化,并未对其在不同效力状态下的诉讼结构进行深入分析。[3]实际上,由于权利人、处分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错综交缠,在不同的效力状态和不同的诉讼主张下,相互间诉讼地位也会随之发生转换,从而使其诉讼结构呈现复杂多变的态势,并不局限于单一的诉讼参加形态。故此,在结合实体法和诉讼法法理的基础上,对无权处分的效力状态以及不同效力状态下的诉讼结构进行分析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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